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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河检公诉刑诉(2016)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被告人陈*向交**行申领信用卡并使用,卡号为:62×××95,后透支消费,截止案发,累计欠款本金人民币11,551.77元。经银行多次催收拒不归还。案发后,被告人陈*已将欠款还清。

被告人陈*对上述事实,随案移送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信用卡诈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具有以下量刑情节,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全部钱款已返还发卡银行,且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所居住社区同意对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可考虑对被告人陈*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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