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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信用卡诈骗罪二审撤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辽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X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2015)辽县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胡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胡X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胡X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胡X撤回上诉。

辽阳县人民法院(2015)辽县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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