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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俊信用卡诈骗罪二审撤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白塔区人民法院审理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X俊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辽阳白刑初字第00028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X俊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X俊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X俊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赵X俊撤回上诉。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15)辽阳白刑初字第00028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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