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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X非法经营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辽阳**民法院审理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X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2013)辽阳白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高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高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07年至2010年,被告人高X在担任u0026amp;amp;ldquo;辽宁万□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u0026amp;amp;rdquo;(2010年11月8日核准注销)经理期间,非法向王X春、刘X等人销售u0026amp;amp;ldquo;美国(沈阳)万□**团公司u0026amp;amp;rdquo;股票共计63150股,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87815元,非法获利50000元。现非法获利50000元已全部被追缴。案发后,被告人高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原审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对本案涉案证据进行了庭审质证,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高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高X的上诉理由:对原判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原判认定的罪名有异议,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出庭检察员意见:本案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有证人于X刚、刘X风、佟X、杜X芝、刘X润、王X春、宋X联、杜X丽、刘X、宋X、徐X的证言,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股票确认书,中国**监管局文件辽证监函(2012)45号,中国证**会公众公司部函(2012)105号、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原审被告人高X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审理过程中未发生变化,依法予以确认。上诉人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未提出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X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惩处。上诉人高X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全部上缴赃款,可依法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高X提出其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上诉理由,经查,中国证**局文件、中国**理委员会复函能够证明辽宁万□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在国内没有取得企业公开发行股票的承销业务资格,万□**团公司未向中**监会提出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上诉人高X销售股票的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故对上诉人高X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判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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