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李**减刑裁定书

案件描述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2012)梅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自2012年5月9日起至2016年5月8日止)。

执行机关通化市监狱以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9日起至2016年1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