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苏*减刑裁定书

案件描述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朝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礼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自2012年11月29日起至2016年11月15日止)。

执行机关吉林省通化市监狱以罪犯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奖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执行期间,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获监狱奖励2次,并积极履行部分罚金刑。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苏*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苏*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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