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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梅检公诉刑诉(2015)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及辩护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已起诉)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于2010年成立“贵远国**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团”),王**任财务总监,张某某任董事长,以经营所谓新能源发电设备推广、新能源汽车研发推广、企业策划服务、种植及养殖技术服务等业务,大量吸收会员(内部称为“贵远家人”),将会员分为省级、市级、县级、乡级、业务员级,承诺会员级别越高所享有工资待遇越高,每级会员必须发展一定数量的会员,才会提升级别。公司要求每个“贵远家人”必须拥有一台电脑、一部新能源汽车、一本工具书和一张贵远全球一卡通万能信用卡,通过“贵**团空中大讲堂”对会员进行公司经营模式、管理方式的培训,发行“贵**集团工具书”,以每本书100元人民币价格卖给会员,发展所谓新能源三零(零排放、零污染、零原料)汽车,会员若预定该车,需交预订款每台车2000元。2013年9月,被告人孙**通过贵**团通化市总经理牟某某(已起诉)介绍加入贵**团,担任梅河口市总经理,按贵**团经营模式要求发展会员200余人,收取会员订车款60余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当庭表示认罪,辩称梁某某和牟某某实际操控,是直接领导人;只收了90户订车款,剩下的都是和牟某某联系的,只见到二十六七个人交钱,都是一个人把钱拿来交了很多;有的自家有电脑,拿身份证在家即可注册,层级图人数与事实不符,本人都不知道是会员;目的是想为家乡多做点好事,为国家节约能源,希望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的辩护人提出:1、指控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法律依据不足。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或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属传销活动,本案经营模式虽发展成员,但成员之间不存在上下线关系,以下线销售业绩为依据给付上线报酬,不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给付报酬;本案经营模式虽分省、市、县、乡和业务员级,但这些组织是经营模式中的管理组织,管理人员有固定工资待遇,取得各层级管理人员的条件也是根据个人能力情况而定,个人能力按贵远规定的懂电脑、对贵**团事业理解的好、能对接企业、能宣传贵**团事业、对贵远事业充满积极性,并且通过开会由大家推荐管理人员名单确定的,而不是按发展下线人数或下线销售业绩晋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本质特征是骗取财物,本案是形成层层销售团队,以此为中介,对接企业、销售商品,把商品直销到用户手中,不是拉人头、收取入门费,一层骗一层,造成最下线成员财物损失,是组成层层销售管理组织,发展销售团队,形成专门销售企业。2、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收取会员订车款60余万元,始终供述发展会员几十人,不能证明发展会员200余人,购车名单上很多人不是成员,是一人多购而随意填写的。被告人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完全是退居二线后闲不住,想找点事做,在这种心态下加入了贵**团。3、被告人作为国家公务员,在工作岗位上一贯兢兢业业,历任教育助理、副镇长、镇人大主任,是一位好党员、好干部,无前科劣迹,受蒙骗误入歧途,当庭认罪、悔罪。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同张某某于2010年成立贵**团,张某某任董事长,王*甲任财务总监,通过建立网站和发行工具书等方式进行鼓动宣传,推行所谓“‘九自运营模式’(自建的市场、自控的市场、自己说了算的市场,自筹的资金、自控的资金、自己说了算的资金,自建的团队、自控的团队、自己说了算的团队)、订单经济、产供销一条龙服务”营销模式,鼓吹贵**团为会员办理万能信用卡并可从中消费获利等内容,大量吸收会员(“贵远家人”),将会员分为省、市、县、乡和业务员级进行阶梯式管理,成立以每九名成员组成核心的各级团队组织,承诺会员直接或间接发展数量越多的会员加入,可提升级别和按下线会员消费比例提成,通过QT语音课堂、现场授课等方式对会员进行洗脑,要求加入的会员购置贵**团工具书、预订新能源汽车,并以会员必须拥有一台电脑、一部新能源汽车、一本工具书和一张贵远全球一卡通万能信用卡便于开展业务为名,收取购书款和订车款,大肆骗取钱财。

2013年9月,被告人孙**经陈某某介绍了解后加入贵**团,发展会员,组建团队,担任总经理,先后收取会员购书款和订车款等60余万元。2014年4月21日,孙**在组织预订新能源汽车活动中被梅**工商局查处,订车款3.2万元及相关收据等材料被扣押;2014年6月9日,因孙**涉嫌传销犯罪活动,梅**工商局将扣押的涉案钱款及卷宗材料等移送梅河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期间,孙**仍多次从事贵**团传销活动。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书证

1、扣押物品清单、吉林省梅河口市新能源汽车订购会员资料登记表(131人,孙**提供)、贵远新能源(30)汽车4月份报单明细表(182台,李*甲提供)、新能源汽车预订款提成明细(182台、提成4.66万元,李*甲提供)、新能源汽车预订款汇款明细(182台、汇款31.69万元,李*甲提供)、贵远集**营中心领导值班轮流表、银行存款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

2、被告人孙**在梅河口市劳动家园6栋1号门市从事传销活动的现场照片、宣传图片。

3、被告人孙**上线及下线人员层级图。

4、梅河口市工商局行政处罚案卷(案件来源登记表及审批表、现场笔录、延长期限决定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询问笔录、贵**团“吉林省贵**展有限公司”任职文件、贵**团会员注册网页、订车款收据)。

二、证人证言

1、李*甲证言:2013年九十月份通过孙**成为“贵远家人”,属市级级别;集团承诺给会员发放“万能卡”,可在贵远商城购车、房和生活用品,分级别开工资、提成;2014年3月开始负责给订购“三零”(零污染、零排放、零燃料)汽车的人开据,崔某某负责收款,把款项汇给牟某某;2013年12月末开始收取订车款,之前孙**收款的有120多台,后其本人经手开据的有160多台;公司会员才可以订车,集团承诺给配车、房,先交订车款2000元的先得到车,全款为20万到50万,还款期限为10年到50年,通过集团向万能卡里充钱还款;发展了10人,间接发展约200人,下线订车的有40多人,订书的有20多人;梅河口“贵远家人”包括东丰、磐石在内约4000人;开始收取的订车款中有提成,每台订车款2000元中提出260元用于团队各项支出,提成4.58万元;集团分省、市、县、乡、业务员和消费者级六个级别,根据发展会员人数、订书和订车数量等情况确定;集团承诺会员享有工资,可从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下线消费额中和对接企业的销售额中提成,均未兑现;平时在孙**租赁的劳动家园门市进行活动,孙**给大家讲课,介绍贵远集团营销模式;孙**直接推荐人员有其本人、韩*等人。

2、崔某某证言:2013年11月通过李*甲加入贵**团,属市级级别,主要负责收款,前期买过一本工具书,给了李*甲100元,当时谁负责收款不清楚,没收过书款;李*甲说提供身份证号和银行卡号能免费注册成为会员,加入后可享有集团发放的“万能卡”,可刷卡买车、房和生活用品,还款期限是10年到40年,用从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下线消费额中的提成还款,工资待遇均未兑现;发展了10人;梅河口共发展约4000人,约一百六七十人订车,每人交了2000元,订车款汇入牟某某农行账户,平时由其和李*甲负责汇款,经手汇给牟某某约30多万,李*甲掌握牟某某账户;孙**主要负责向梅河口、东丰、磐石三个地区传达总部会议精神,平时组织大家学习、解答问题,地点在孙**租赁的劳动家园B区门市。

3、回某某证言:通过张**加入贵**团,属市级级别,发展了6人;孙**是梅河口最高领导,平时由其给大家讲课,地点现在劳动家园一个门市;买过工具书,也订了车。

4、吕某某证言:2013年年末,孙**说在贵**团购买电瓶车,贵**团可帮助付款,购车人可在十年后一次性还款给贵**团,交2000元订车款即可成为会员;交给孙**2000元,没给开具任何收据,还提供了身份证号和银行卡号,孙**后来给了一个大礼包。

5、李*乙证言:2014年1月通过孙**加入贵**团,属县级级别,交给孙**订车款2000元,发展了2人;贵**团等级分为省、市、县、乡和业务员级;孙**说成为“贵远家人”后,贵**团发放一张“万能卡”,可在贵远商城消费,享有不同工资、车补和房补,可从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会员消费额中提成,工资待遇均未兑现。

6、王*乙证言:2014年春节前通过孙**介绍成为“贵远家人”,交给孙**订车款2000元,孙**后来给了一个大礼包(1部电话、1个机顶盒、1个POS机);贵**团等级分为省、市、县、乡和业务员级;孙**说不同级别可享有不同工资、车补和房补,可从直接和间接发展会员的消费额中提成,工资待遇均未兑现。

7、智某某证言:2014年1月通过孙**加入贵**团,预订了5台车,推荐十余人预订了汽车,订车款都给了孙**,上述人员均提供了身份证号和银行卡号;对其所预订的汽车,孙**说国家补贴11万元,剩余15万元通过贵**团发放的“万能卡”支付,使用十年后,再把车款还给贵**团,但未见过国家补贴的相关政策条文;通过孙**和QT语音课堂了解,“万能卡”可用于购车、房,贵**团提供资金,超出限额部分由个人在十年后再无息还给贵**团。

8、佟某某证言:2014年1月通过孙**加入贵**团,花100元买了一本工具书;孙**是梅河口总代理,孙**说贵**团发放的“万能卡”可用于购车、房,预订新能源汽车的可将订车款2000元退还,用“万能卡”支付,汽车交付十年后,购车人再将车款还给贵**团。

9、陈某某证言:2013年七八月份通过牟某某加入贵**团,属县级级别,主要负责成本核算,县级负责人还有其他四人;把牟某某说的全都跟孙**说了,当时孙**不相信,询问牟某某后也加入了贵**团;贵**团等级分为省、市、县、乡和业务员级,每级享有一定工资待遇,可从直接和间接发展会员的消费额中提成,工资待遇均未兑现;花100元买了一本工具书。

10、徐某某证言:2013年八九月份通过佟某某加入贵**团,属市级委员级别;贵**团层级有省、市、县、乡等级别;孙**系省级总经理,听孙**在李*甲家讲过课;预订了17台新能源汽车,订车款都给了李*甲。

11、杨某某证言:2013年8月通过韩**加入贵**团,预订了10辆汽车,给了韩**2万元,给了10件大礼包,花400元买了4本工具书;韩**说交2000元订车款可得到贵**团提供的价值20万至50万的汽车,交付使用后退还预订款,十年后可通过贵**团发放的“万能卡”还款给贵**团,前提是成为会员才能获得“万能卡”。

三、同案犯供述

1、张某某供述:其系贵**团董事长和总策划师,王*甲亦系管理层人员;集团有198个省级团队,每个团队设总经理一人、总裁一人、监事会主席一人、部室监事六人。

2、梁某某供述:贵**团有东北、华北、华中、华东、华南、西南、西北、东南、中心九大省区,有十八大集团、39个专业运营中心、66个部室和66个基地,省区一般有两个集团,其他的运营中心、部室和基地都是配合工作的,王**集团总经理,张某某系董事长,全国198个大团队负责人均为集团董事会成员,198个团队实行“九九”制人员管理制度,每个团队都是省级级别,每个团队有九名管理人员,有总经理、总裁、监事会主席、部门总监等,每名团队负责人依次发展十个下级团队,其本人在贵远国际质量监督部任总经理,并任吉林经营团队总经理;贵**团在滨州经济开发区长途汽车站租赁的房子里办公,由每个会员出1元钱,其中吉林团队共集资10万元;2013年5月加入贵**团,2014年1月交了2000元新能源汽车预订款,经牟某某汇给了王**,后转成工具书款,给了20本工具书,每本100元,在贵**团QT1168房间授过课;牟某某系其发展的会员,担任吉林运营中心客户总监,负责收取购书款和订车款,负责将款项汇给王**,是QT1168房间“黄马”老师;贵**团实行九自运营模式(自建的市场、自控的市场、自己说了算的市场,自筹的资金、自控的资金、自己说了算的资金,自建的团队、自控的团队、自己说了算的团队),加入集团需提供个人信息、购买工具书,每个会员除提供1元办公经费,还需交纳5元网络管理费,成为会员后需继续发展会员,代理等级分省、市、县、乡、业务员和消费户级,集团承诺提供工资、车补、房补和免费产品,各级可从直接发展会员的消费额中提成10%,从对接企业销售额中提成1%,集团规定会员必须有一本工具书、一部新能源汽车、一台电脑、一张卡,每月必须在贵远商城消费一定数额产品,必须发展人员,否则没有提成,工资待遇均未兑现;开始时从订车款2000元中提出200元给了推荐人,提出60元作为日常费用;孙**是市级代理,经由陈某某介绍,属市级级别;知道孙**于2014年春在梅河口收取会员新能源汽车预订款的事;2014年12月,孙**说让公安机关拿走了3.2万元订车款,他在12月下旬到过滨州。

3、王*甲供述:贵**团于2010年成立,由张某某和其二人组建,张某某任董事长,其任财务总监,2013年9月建立集团网站,集团有198个团队和198位总经理,通过网上课堂和书面资料进行宣传,有1800名公司定位的省级成员授课;集团由省、市、县、乡和业务员级组成,各级别团队由总经理、总裁、监事会主席、六名总监共九人组成,总经理由集团任命,其他成员由总经理任命,然后报总部备案,积极宣传、推广集团项目、业务,发展更多会员加入,达到集团要求的人数,会员等级就会得到提高;会员收益来源于通过联系企业、让会员消费,按级别相应比例从消费额和产品利润中的提成,集团收益来源于从下属团队消费额中的提成,集团不开工资;经营模式是九位一体、九自运营、九自订单、九自管理的产供销一条龙服务模式,销售模式是订单消费,会员预交10%还款费用,发展会员,可不花钱消费全额产品;2014年1月,集团开始新能源汽车预订活动,订车人首先必须是会员;2014年2月,集团将订车款转成购书款,发给每个订车人20本工具书,该书由张某某主编,先后卖给会员20多万本,售价是每本100元,工具书成本约占10%-13%,直接发展下级会员的提成10%,支付集团购书款的团队提成3%,一次性购书超过一千本的团队提成邮寄费用7%,剩下67%-70%是集团销售收益,如果不到一千本,集团收益就是74%-77%,只要是集团会员就可获得上述提成,但该会员要有自己的团队,必须发展自己的下级会员;要求“贵远家人”必须有“一台电脑、一部车、一本工具书、一张万能信用卡”目的是“用电脑做宣传、推广,相互联络,进入集团“空中大讲堂”听课;集团统一配备的零污染、零排放、零燃料新能源汽车便于会员开展业务;工具书可解决会员在实施项目中遇到的问题,按照书中思路和模式快速实施;一张万能信用卡可解决会员衣食住行所有问题”;集团要求省市县等级别负责人及会员每月要达到相应最低消费额度,且只有下面的会员消费,上面才能得到提成;集团收取会员的1元钱属于大市场运营费用(办公费);牟某某系吉林团队客户总监,负责收取吉林团队会员的订车款和购书款,吉林团队向集团交过10万元租赁费,后退回1万元,用于团队租房。

4、牟某某供述:2013年7月通过梁某某加入贵**团,属省级成员,主要负责宣传、推广,收取订车款、购书款;集团要求将每个会员交纳的2000元订车款转成购书款,提成10%给订车人,提成3%给团队;集团内部称为“贵远家人”,分省、市、县、乡和业务员级五个级别,每个级别以九人组成一个核心小组,集团要求每个会员有一本工具书、一台电脑、一张卡、一辆车;梅河团队由陈某某、孙**组建,陈某某经其推荐成为会员,孙**经陈某某推荐成为会员,孙**在2014年9月前是省级成员,2014年9月后成为市级成员;2014年1月,联系吉林市**有限公司参加了集团组织的网上商品展销活动,金**司提供手机、机顶盒、一盒宝(POS机)大礼包进行了展销,订购款为1000元/个,吉林团队共订购了239个,售价为2000元,除每个礼包付给金**司1000元外,700元给了集团,200元给了推荐人,20元给了主办人(牟某某),60元给了运营团队,6元给了其推荐人梁某某,14元给了主办人员,得款共计5000元;会员反映手机有质量问题,找过金**司,金**司说允许手机有30%故障率;张某某说国家对贵远全球一卡通万能信用卡有政策支持,但未看到具体政策条文。

四、被告人孙**供述

2013年9月通过牟某某(经由陈某某介绍了解)加入贵**团;2014年春节前的订车款是其本人收的,也是其本人开的票,共收取132人(每人2000元)订车款26.4万元,均汇入牟某某建行和农行账号;集团规定每个级别享有基本工资待遇,还可从下线消费额中和对接企业销售额中提成,上述工资待遇均未兑现;通过网站可免费注册成为会员,通过推广、介绍,加入的人越多,级别越高,还可根据卖书数量、对接企业等标准定级别,贵**团要求加入人员必须购买工具书、拥有银行信用卡;直接发展了十多人,直接和间接发展约200人;梅河口团队属市级级别,管理层人员有其本人,由其本人等数人组建;一般在梅河口市劳动家园B区1号门市讲课,主要是其本人讲课,讲公司运营模式及怎样发展会员,会员可进入网络QT1168房间听课;梅河口团队有300多贵远家人订车,亲自收取90多台车订车款,均是自己给开的票,款项均汇给了牟某某,收取订车款和订书款共计60多万元,贵**团规定每收取一笔订车款就有提成,梅河口团队按10%计算,提成4万元左右,该款由李*甲保管,用于日常开销;售出工具书1300多本,每本售价100元;2014年四五月份,在远通花园李*甲家收取订车款时,市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到现场进行调查,把当场收取的资金、账目和小票全都扣押了,后市工商局将卷宗移交给了市公安局;2014年6月,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又组织了五六次宣传活动,被公安机关阻止过两次,参加活动的人员有几十人到一百人不等;2014年8月,牟某某向总部呈请让其担任吉林团队法律总监,总部未同意;2014年11月,梁某某指派其在梅**党校组织了两天工具书的培训,共250多人参加,其中梅河口团队有110人;2014年12月,到山东滨州参加贵**团展销会,梅河口团队交了1万元费用,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公安机关将其网上通缉。

五、到案情况说明及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等法律手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参加“以推销工具书、推广新能源汽车、办理万能信用卡等非法经营活动为名,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项目及盈利前景,要求参加者购买工具书、预订新能源汽车,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不断引诱、发展下线人员加入,骗取他人财物,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传销组织--贵**团,积极发展会员,组建团队,对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到关键作用,组织参与人员已达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及辩护人关于本案性质及相关事实的辩护理由与孙**本人供述、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银行资金往来及其他书证等证据所相互印证的事实不符,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理由,本院均不予采纳;被告人孙**被工商机关查处后仍继续在取保候审期间多次从事传销活动,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险性较大,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当庭表示认罪,具有一定悔罪表现,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孙**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20年4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扣押的涉案赃款人民币3.2万元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

继续追缴被告人孙**的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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