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杜**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辉检刑检刑诉(201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杜**用其哥哥杜**身份证和驾驶证与辉南县**租赁公司签订租车合同,租赁一辆车牌号为吉EE7475的奔腾B50轿车,合同到期后,被告人杜**拒不归还,并将该车处置抵债,经鉴定该车辆价值为70000元。2013年4月4日11时38分许,被告人杜**以同样的方式租赁了辉南县朝**有限公司的一辆车牌号为吉EH9343的比亚迪F6轿车,并将该车私自变卖,经鉴定该车现价值为43818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身份,签订租赁合同,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杜**认罪,无辩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12年12月14日,被告人杜**以哥哥杜**的身份证和驾驶证与辉南县**租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车牌号为吉EE7475奔腾B50轿车(价值70000元),每天租金200元,租赁期限5天,并交纳2000元保证金。合同到期后,杜**因欠他人债务,将该车变卖,获得赃款35000余元。2013年5月公安机关扣押该车辆并返还给如意汽车租赁公司。

2、2013年4月4日,被告人杜**以杜**的身份证和驾驶证与辉南县朝**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车辆号为吉EH9343号比亚迪F6轿车(价值43818元),租赁期限1天,租金150元,并交纳800元保证金。合同到期后,杜**未返还车辆,又交纳1000元保证金。后杜**驾驶该车在沈阳市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受损,杜**将车辆送去修理,因无钱支付修理费,杜**将车辆变卖给修理部,获得赃款20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杜**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张某某、陈某某、马某某的陈述,证人林某某、王某某、杜**的证言,汽车租赁合同,价格鉴证报告书,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身份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到期后将租赁物私自变卖,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杜**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8日至2019年2月17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杜**退赔辉南县骏**限公司人民币438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