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鲍某某、吴某某、徐某某、李**、刘某某、金**、金*乙合同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吴某某,男,满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系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政府退休人员,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2月20日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3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

徐某某,男,满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系伊通满族自治县伊丹镇心合村村长,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2月20日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3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李某某,男,满族,高中文化,农民,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2月20日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3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

刘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2月20日被本院反渎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3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

金*甲,男,满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2月20日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3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

金*乙,男,满族,高中文化,农民,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2月20日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3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刑诉(2013)第118号起诉书被告人鲍某某、吴某某、徐某某、李**、刘某某、金**、金*乙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浦**、代理检察员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鲍某某、吴某某、徐某某、李**、刘某某、金**、金*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为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找到鲍某某,让其找人顶名购买国家补贴农用拖拉机,并承诺好处费,鲍某某找到徐某某办理此事并承诺给好处费,徐某某联系到本村农民徐**等四人(均另案处理),由鲍某某带徐某某等人办理审批及购买手续,共购买4台484农机车,每台国家补贴16000元,购车后刘某某将车卖掉。

2011年10月,被告人李*某为骗取国家农机补贴于找到鲍某某,让其找人联系顶名购买享受补贴农机,鲍某某找到吴某某,将其介绍给李*某,李*某承诺给吴某某好处让其找人顶名购买农机,吴某某找到其亲属金**、金**,由吴某某带二人办理审批购买手续,购买2台554农机车,每台国家补贴20000元,购车后李*某将车卖掉。鲍某某获取好处费1000元,吴某某获得好处费3000元。

2011年10月,被告人李**为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找到赵**(另案处理),由赵某某找到王**及王*乙(另案处理)顶名,购买享受国家补贴的554型农用拖拉机两台,李**用本人名义购买一台,每台国家补贴20000元,李**将车卖出后共获得好处费7000元。金*甲、金*乙各获得好处费500元。被告人鲍某某、吴某某、徐某某、李**、刘某某系主动投案,金*甲、金*乙被传唤到案。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共组织购买国家补贴农机4台,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64000元。被告人李**共组织购买国家补贴农机5台,骗取国家农机补贴100000元,被告人鲍某某共参与购买国家农机6台,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104000元,被告人徐某某共参与购买国家补贴农机4台,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64000元,被告人吴某某共参与购买国家补贴农机2台,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40000元,被告人金**、金*乙各参与购买国家补贴农机1台,帮助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20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被告人鲍某某、吴某某、徐某某、李**、刘某某、金**、金**的供述。二,证人徐**、何某某、吕某某、张某某的证言。三,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四,承诺书。五,2011年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及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六,办案情况说明。七、户口抄件。

本院认为

并认为,被告人鲍某某、吴某某、徐某某、李**、刘某某,金*乙甲、金*乙甲无视国法约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补贴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鲍某某、吴某某、徐某某、李**、刘某某,金某甲、金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为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找到鲍某某,让其找人顶名购买国家补贴农用拖拉机,并承诺好处费,鲍某某找到徐某某办理此事并承诺给好处费,徐某某联系到本村农民徐**等四人(均另案处理),由鲍某某带徐某某等人办理审批及购买手续,共购买4台484农机车,每台国家补贴16000元,购车后刘某某将车卖掉。

2011年10月,被告人李*某为骗取国家农机补贴于找到鲍某某,让其找人联系顶名购买享受补贴农机,鲍某某找到吴某某,将其介绍给李*某,李*某承诺给吴某某好处让其找人顶名购买农机,吴某某找到其亲属金**、金**,由吴某某带二人办理审批购买手续,购买2台554农机车,每台国家补贴20000元,购车后李*某将车卖掉。鲍某某获取好处费1000元,吴某某获得好处费3000元。

2011年10月,被告人李**为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找到赵**(另案处理),由赵某某找到王**及王*乙(另案处理)顶名,购买享受国家补贴的554型农用拖拉机两台,李**用本人名义购买一台,每台国家补贴20000元,李**将车卖出后共获得好处费7000元。金*甲、金*乙各获得好处费500元。被告人鲍某某、吴某某、徐某某、李**、刘某某系主动投案,金*甲、金*乙被传唤到案。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共组织购买国家补贴农机4台,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64000元。被告人李**共组织购买国家补贴农机5台,骗取国家农机补贴100000元,被告人鲍某某共参与购买国家农机6台,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104000元,被告人徐某某共参与购买国家补贴农机4台,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64000元,被告人吴某某共参与购买国家补贴农机2台,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40000元,被告人金**、金*乙各参与购买国家补贴农机1台,帮助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20000元。

上述事实,经庭审控辩双方举证、质证,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鲍某某的供述证实:我听说你们检察机关调查农机这事,我给别人买过拖拉机,我来向你们说明一下事情的经过,如果是犯罪我就来投案自首。2011年8月份,马安镇刘家油坊屯的刘某某通过电话找我让我联系买拖接机,因我俩熟悉,之后我找的伊丹镇心合村村长徐某某,他是我战友,说明情况后,徐某某帮我联系了四户农民,联系完了后,我把刘某某领到徐某某家,刘某某和徐某某见面后*某某说现在农民正忙,不好联系,但刘某某说他给拿误工费、交通费和吃饭钱,之后刘某某用自家车把其中三个村民拉到县农机局,另一个在毕某某工地找到的,这四个人我都不认识,把这四人都领到农机局,具体办什么手续我不清楚,这是八月节之前的事。八月节之后刘某某通知我让他们这四人上农机监理站照像,我又给我战友徐某某打电话,让这四人来,这四人就到农机监理站来了,在拖拉机边上照的像,照像之后刘某某就找人把这四台拖拉机开走了,之后刘委托我把二千元钱交给徐某某了,徐某某怎么给的我就不知道了,然后刘某某给我一千元钱说买二条烟抽。刘某某一共交给我三千,其中给我一千,那二千元我交给徐某某了,让徐某某给那四人分了。通过徐某某买的这几台拖拉机是484型拖拉机,每台484型拖拉机国家给补贴多少钱我不知道,我只知道国家有补贴政策。大约2011年9月份,发展的那个村我忘记了,屯叫王家屯,李**四十多岁是个农民,我在粮库时候认识他的,他找我说买二台拖拉机去白城包地干活,因为他听说刘某某说的我给刘联系过买拖拉机,也让我给联系买二台拖拉机,之后我找到我的邻居吴某某,我说二哥你能找两个农民不,景台有个朋友让我给买二台拖拉机,他说行,之后李**找我说那个事联系咋样了,我说你过来一趟,来伊通之后我找的吴某某约他们在伊通建行四所见的面,见面之后具体事宜是他俩谈的,我就不清楚了。至于说吴某某找的谁顶的名我就不知道了。等到手续办完后涉及到给吴某某钱时,吴某某打电话找的我,我在农机监理站见到的吴某某,这时候李**已经把车开走了,李**当着我的面给了吴某某四千元钱,是当着我的面查的,给的吴某某。李**什么好处也没给我,我给李**联系买的是554型拖拉机,他说去白城包地包活。国家有补贴这事我知道,但我不知道具体多少。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我听说你们检察机关调查农机这事,我去年10月份的时候通过伊通镇的鲍某某给我联系买了两台554型拖拉机。我来向你们说明一下事情的经过,如果是犯罪我就来投案自首。2011年10月份,我去白城串门认识可能是梅河口市的杨*,这个人四十多岁,他让我联系买两台554拖拉机,他跟我说手续咋办我不管,我每台车给你四千元钱,然后我回来找的伊通镇的鲍某某跟他说我要买两台554拖拉机,让他帮忙给联系,鲍某某说我给你找人联系,大约过了三天左右,鲍某某给我来电话说联系妥了,他让我来伊通一趟,我来到伊通以后在建行门口见到了鲍某某,他给我介绍一个叫吴某某的人,然后我就跟吴某某谈的,我说你帮忙买两台554拉机,你找两个人顶名,事后每台车给你二千元钱,然后吴某某说两天之内听信,谈完之后我就回景台了。第二天下午吴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联系妥了,让我来伊通,我到伊通之后问他人给我找好了,我跟他说这事得通过农机站办手续,他说我负责办,我们俩简单说了说,之后在市场一个小饭店吃的饭,完了我就回走了。大约过了三天左右时间,吴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让我过来办手续,我过来以后到农机局,他们就把手续办完了,办手续那天是周六,大约是周一我通知的杨*去长春提车,钱是杨*交的,交完钱杨*雇车把车提到伊通,第二天周二我们开始验车,吴某某和顶名的那二人都来了,验的车,车验完之后杨*先给拿四千元钱给我,我给了吴某某,后来他让我把车开到停车场,之后又给我拿四千元钱,然后我就回家了,别的事我就不管了。我知道国家相关对农机补贴政策,我跟鲍某某说了有补贴,我没跟他说具体补贴多少钱。我除了给吴某某拿了四千元外没给鲍某某好处,因为我俩关系好,他就给我介绍吴某某后,我就跟吴某某联系了。在农机局办手续的时候我看见单子上标明每台554型拖拉机补贴二万元。我知道这二台拖拉机是国家给农民以补贴的方式低价卖给农民,并且二年之内不可以卖出,因为杨*当时答应我,车联系成后每台车给我四千元钱,我图利才这么做的。这二台车卖给杨*了。

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实:2011年秋天,农机开始直补时,我买了4台484型拖拉机。这4台车我是托鲍某某找人顶名买的,鲍某某当时在白台子开了一个粮库我是送粮时认识的,我就跟他说:”大哥我在镇赉包了点地并且出租拖拉机收地也能挣点钱,你能不能给我找几个农户顶名买4台484型拖拉机”。鲍某某说:”我伊*有朋友在那给你找几个行不行”,我说行,然后我就委托鲍某某给全权办理购置农机的手续,等到所有手续办成提车时我交的钱,然后就把这4台484型拖拉机直接就开到镇赉去了,这一路就当磨合了。因为镇赉那边地多,我也包了一些地,秋收时忙活多,用车多,就想上那边去挣点钱。我在镇赉包了六垧地,没有合同,是跟人在一起包的。每台484补贴一万六千元因为我在那边开拖拉干活回不来,就找他们顶名办理,我回来直接就交款提车了。鲍某某找四个人我也见过,叫啥我忘记了,他们四个是伊*的具体那个村我也忘记了。我给鲍某某拿了3千元钱,作为办事的费用,至于鲍某某怎么分配的我不知道了。鲍某某知道有直补,但具体补多少不知道。去年办完手续之后,我们就开到镇赉干活去了,我自己开一台,我雇3个司机,秋天包活拉地,干了一阶段,有二台车就出毛病了,干到过完秋没啥活了就卖了二台,还有二台车况好的自己留着使。通过修理部的老板给卖的,具体卖谁我不认识。一台三万一的,一台三万元钱卖的。

4,被告人吴某某供述证实:2011年5月份,我的邻居鲍某某多次找我让我给联系买农机,我找的农机站站长薛某某,我说要买两台拖拉机,薛**问我给谁买,我说给我亲属买,他说是不是农户,我说是农户都是伊通**社员,然后薛某某就给我表,我就到庆德村盖的章,又到镇里签字盖章,然后就把这个表交给农机站了,然后就回家等消息。过二十天左右,薛某某告诉我说你给金**、金*乙买的拖拉机已经批下来了。然后,我就找鲍某某,鲍某某是给他的朋友叫李**买的,鲍某某就通知李**,把他约到伊通镇农机站,见面后李**就领金*乙甲和金*乙甲到长春提的车照的像,回来之后又把拖拉机开到农机监理站又照的像。在鲍某某托我买车之前就答应给我点好处费,这样这两台拖拉机买成后李**给我四千元钱,鲍某某当时在场,然后这两台拖拉机李**找人开走了。是554型拖拉机,每台554型拖拉机国家给补贴多少我当时不知道,但现在知道了,每台二万元。鲍某某找你买车说是给李**买的。李**给我这四千元好处除了给鲍某某买一条烟剩下的都在我这。

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证实:2011年具体几月份我记不清了,我战友鲍某某找我,说他朋友要买4台拖拉机,让我找几个人顶名,我知道有补贴的事情,这样我在心合村给找了吕某某、徐**、徐**、何**他们四人,我跟他们说我战友想买4台车,想让他们几个帮忙,他们就同意了,顶名之前鲍某某给了2000元钱,交给吕某某了,说是坐车吃饭啥的用,后来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我们参与买车办手续啥的。*某某我们是战友,我是村长,他就找我了,他说是亲戚想买几台车去黑龙江干活,找人顶名买,不让顶名的人白跑,给点好处。后来没有给,一分好处没给。*某某给这些人2000元好处,我给吕某某了,他们怎么花我不知道。他们购买的什么农机车我不知道,就知道有补贴的事,后来知道是484拖拉机,补贴好像是一万多一台。我找吕**他们说的都听人家的就行,不能让白跑。

6、被告人金**的供述证实了:是去年的事,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姑夫吴某某找到我让我拿我的身份证给别人顶名买台拖拉机,我就把身份证给我姑夫了,具体都是他们办的,需要我们照像时我们就跟他去了,车是在长春提的,有个人我不认识,他领我和金*乙甲去长春提车,然后照的像。回来之后又在伊通农机监理站照的像,然后那人请吃饭我有事没吃我就走了,以后的事我就不知道了,就这么个过程。

7、被告人金*乙的供述证实:吴某某找我和我侄金*乙甲给顶名买过二台554型拖拉机是去年的事,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姐夫吴某某找到我让我拿我的身份证给习人顶名买台拖拉机,我就把身份证给我姐夫了,具体都是他们办的,需要我们照像时我们就跟他去了,车是在长春提的,有个人是景台的,我不认识,他领我和金*甲去长春提车,然后照的像,吃的饭。回来之后又在伊通农机监理站照的像,景台那人就把车开走了,就这么个过程。

8、证人徐某甲的证言证实:去年5、6月份一天我们村长徐某某找到我,说鲍某某要买拖拉机让给顶名,我就答应了,过几天鲍某某把我们开车拉到县里,到县农机管理站办的手续,领我们到东营子砖厂照相填表,填完表给农技站了,过几天领我们去农技站检查,别的事我就不知道了,我们没去提车,我们顶名了应该有合同2年内不允许转卖,给我300元说吃饭钱。

9、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去年5、6月份一天我们村长徐某某找到我,说鲍某某要买拖拉机让给顶名,我就答应了,过几天鲍某某把我们开车拉到县里,到县农机管理站办的手续,领我们到东营子砖厂照相填表,填完表给农技站了,过几天领我们去农技站检查,别的事我就不知道了,我们没去提车,我们顶名了应该有合同2年内不允许转卖,给我300元说吃饭钱。

9、证人吕某某的证言证实:去年5、6月份一天我们村长徐某某找到我,说战友鲍某某要买拖拉机让给顶名,我就答应了,说给我们几个1500元钱,我们4人每人分300元,过几天鲍某某把我们开车拉到县里,到县农机管理站办的手续,鲍某某先领我们去县里吃的饭,吃完饭我们把身份证交到鲍某某手里,鲍某某拿表让我们签字,让我们怎么办我们就怎么办的,我们来了3趟,第3趟拖拉机就提出来了,我们在拖拉机跟前照相,顶名买的484,,填完表给农技站了,过几天领我们去农技站检查,别的事我就不知道了,我们没去提车,我们顶名了应该有合同2年内不允许转卖,给我300元说吃饭钱。

10、张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伊**经站站长,农民购买农机都是本人到场的,心合村的徐**等人在我们这里办理过购买农机的手续,是他们本人拿表正常办理的,他们没给我好处,没违规办理。

11、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

12、承诺书。

13、户籍证明。

14、户口抄件证实被告人身份等自然情况。

上述证据系侦查机关依法取得,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足以认定被告人犯罪无异。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补贴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鲍某某、刘某某、吴某某、徐某某、金*乙甲、金*乙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补贴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鲍某某、李**、吴某某、徐某某、刘某某犯罪后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自首,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金*乙甲、金*乙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鲍某某、李**、刘某某、吴某某、徐某某、金*乙甲、金*乙甲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二十七条从犯、第五十二条罚金的判处、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罚金的缴纳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鲍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内缴纳)。

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内缴纳)。

被告人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内缴纳)。

被告人徐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单处罚金3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内缴纳)。

被告人吴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单处罚金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内缴纳)。

被告人金*乙甲犯合同诈骗罪,单处罚金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内缴纳)。

被告人金*乙甲犯合同诈骗罪,单处罚金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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