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2日作出了(2011)里刑初字第34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11年7月13日入监服刑。
执行机关五大连池监狱于2015年11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罪表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10年11月3日起至2021年8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