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5日作出了(2006)讷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罪犯刘*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9日作出了(2007)齐**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2007年2月1日入监服刑。2010年7月29日经黑龙江**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2013年1月21日经黑河**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
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5年12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罪表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九日。刑期自2006年5月29日至2016年1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