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3日作出了(2014)巴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周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14年3月26日入监服刑。

执行机关凤**监狱于2015年11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罪表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却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周*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七日。刑期自2012年11月29日至2015年12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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