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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6日作出了(2009)宾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郭**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2009年1月21日入监服刑。2012年1月11日经黑河**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11月1日经黑河**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

执行机关五大连池监狱于2015年11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6日进行了开庭审理。黑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代表五大连池监狱刑罚科科长宋**出庭提请减刑建议。罪犯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请的罪犯郭**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罪表现。经当庭质证,检察机关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确实、合法;检察机关同意减刑的意见,应予采纳。根据罪犯郭**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8月18日起至2016年3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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