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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某某贷款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嫩检诉刑诉(2015)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冷某某犯贷款诈骗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嫩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冷某某分别于2011年10月14日、2011年12月14日、2012年1月15日分别使用郑*、王某某、朴某某三人姓名,伪造”嫩江好运旅店”、”嫩江县仙侣情趣保健用品商店”、”嫩江县皇家鼎泰招待所”、”嫩江县皇家至尊女子养生会馆”的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地方税务局证明,并使用吕某某、王**、兰某某、季*四人身份信息,伪造四人工作证明、收入证明进行担保,在中国邮**江支行共骗取贷款3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赌博等活动。贷款到期后,经银行多次催要,被告人冷某某拒不归还,后去向不明。除案发前偿还41167.57元,剩余贷款258832.43元至今未还。

被告人冷某某于2015年2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冷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冷某某供述,证人郑*、季*、王**、王某某、兰某某、陈*、朴某某、李**、武某某、高*、尤*、钱某某、崔某某、张某某、李*、张**、朱某某等人的证言,报案材料、证明材料,企业信息及证明,中国银**嫩江支行、中国邮**江支行,印模及情况说明,借条、借据、房屋租赁协议,郑*、王某某、朴某某等人贷款档案,冷某某用款逾期明细表,鉴定文书,抓捕经过、破案经过及收押登记表,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数额巨大的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冷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冷某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1日起至2022年2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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