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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6)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始,被告人许*在本区月浦镇长春村孙**XXX号内无证经营“黑网吧”,向他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并从中获利,至2015年5月2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累计营业额人民币138,763.5元。被告人许*于2015年5月20日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曹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工作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现金收入统计单》、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电子数据检验报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供述及辨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以营利为目的,违法国家规定,无证经营网吧,经营额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许*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2016年7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扣押在案的电脑主机箱,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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