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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13)杭江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金*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30万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子监狱于2015年12月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方**出庭履行职务,浙**子监狱指派干警陈*、张**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金*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金**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金**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3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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