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雪英犯非法经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12)杭江刑初字第124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高雪英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子监狱于2015年11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优良、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高**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高**准予减刑四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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