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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5]1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熊*于2007年11月向中国**州分行申领了一张卡号为42×××11的信用卡。至2011年1月左右,被告人熊*持该卡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28966.17元。经民**行多次催收且超过三个月,被告人熊*仍拒不归还。

被告人熊*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且已与被害单位达成了赔偿协议,退出了全部本金及部分利息、滞纳金共计6万元,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骆*、陈*的证言,电话录音光盘,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民**行信用卡申请表、交易明细、催收记录,协议书,授权书,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熊*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熊*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已退出赃款,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熊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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