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柏*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以洪检诉刑诉(2015)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柏*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泗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被告人柏*在中国农业**泗洪县支行申请办理了1张信用额度为40000元的信用卡(卡*为6223)。后被告人柏*透支消费,至2015年7月,共恶意透支消费信用卡本金39248.55元。发卡银行多次向被告人柏*催收,被告人柏*均未归还欠款。

另查明,被告人柏*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阶段,被告人柏*还清所欠发卡银行上述欠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未到庭证人许*证言,银行信用卡申请表,交易明细,催收记录,报案申请,证明,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柏*在案发后积极偿还所欠发卡银行欠款,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柏*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柏*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