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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冬明犯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日作出(2014)甬鄞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责令继续退赔相关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宁**春监狱于2015年12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只缴纳了少部分罚金,尚有大部分经济损失未退赔被害单位,且服刑期间日常消费相对较高。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0月获单项表扬。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何**在服刑期间,虽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只缴纳了少部分罚金,尚有大部分经济损失未退赔被害单位,且服刑期间日常消费相对较高,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何**暂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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