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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犯非法经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2014)甬海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季**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宁**春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季**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21000元,尚有罚金人民币29000元未履行,涉案违法所得未退缴。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违法所得及部分罚金未退缴,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故扣减执行机关对该犯报请的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季**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4年1月26日起至2018年4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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