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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鄂浠水刑初字第002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附加罚金50000元(已缴纳100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6月29日起至2016年6月28日。执行机关黄**狱于2015年10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在服刑期间能做到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严格遵守监规。该犯于2013年第四季度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第一、二季度各获监狱表扬一次,第三季度获监狱记功一次,并获2014年度监狱积改一次;2015年第一季度获监狱记功一次,共获得监狱六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黄州监狱罪犯计分考核季度奖惩审批表、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三课”教育考试(考核)成绩单、罪犯计分考核日记载表、罪犯减刑(假释)个人改造总结、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假释)小组讨论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郑*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对罪犯郑**去余刑,并处罚金50000元不变(已缴纳1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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