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卢**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东省**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10)佛刑二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2月28日作出(2011)粤高法刑二终字第52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广东省**民法院经过再次审理,于2011年5月24日作出(2011)佛中法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民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5月28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卢**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8次;2014年9月,2015年3月、9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记功;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服刑期间履行罚金人民币3200元,但是截至2015年9月,该罪犯账户余额有4492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但是由于该罪犯未积极履行罚金,故在减刑幅度上予以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8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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