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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沈**、庞*甲非法经营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惠来县人民法院审理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庞**、沈**、庞*甲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揭惠法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认定庞**、沈**、庞*甲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庞**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沈**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庞*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庞**、沈**均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定罪不当及量刑过重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庞**、沈**、原审被告人庞*甲以及辩护人吴**、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庞**、沈**、原审被告人庞*甲明知他人实施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运输等便利条件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惠来县人民法院(2015)揭惠法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惠来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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