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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刑更字第123号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8日作出(2012)梅县法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丘运德犯组织罪、领导黑社会性质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8月14日作出(2013)梅中法刑终字第47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丘运德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原审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6年1月19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丘**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5年9月20日,共获嘉奖22次;2014年5月、11月,2015年7月均获得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丘**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丘**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4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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