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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合同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揭阳**民法院审理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沈*伟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2015)揭东法刑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认定沈*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沈*伟不服,以原判认定其犯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沈**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2015)揭东法刑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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