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2641号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惠阳法刑二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X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3)惠中法刑二终字第11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14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李XX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XX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5年7月20日,共获嘉奖10次;2015年3月获得监狱表扬。本次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XX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XX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二十三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