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6日作出(2012)玉区法刑初字第4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月标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没收财产一万元,刑期自2011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9月20日止。2013年6月25日送广**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刑期无变动。执行机关平南监狱于2015年9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十个月,并提供了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手册,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0月至2015年6月,累计奖励分70.01分。以上事实有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改造鉴定表、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于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11月20日止),并没收财产10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