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霍*显犯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重庆**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30日作出(2007)渝五中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霍*显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

2010年7月16日重庆**人民法院作出(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32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6月19日重庆**人民法院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7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4年8月22日重庆**人民法院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14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27日止。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5年10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霍*显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霍*显,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二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霍*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霍*显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