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曾**合同诈骗假释裁定书

案件描述

1990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4月13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遵县法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认定曾广俊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7500元(已履行)。2010年9月13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2010)红民一初字第1164号民事判决,判处该犯返还原告投资款20000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8月10日起至2018年8月9日止)。2012年11月2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47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2月19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412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8月9日止)。

请求情况

2015年12月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瓮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广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态度端正,成绩较好。劳动生产积极肯干,完成任务较好。在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曾广俊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可以假释。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该犯假释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曾广俊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8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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