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再刚合同诈骗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七月二十日作出(2009)盘刑一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再刚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以(2009)昆刑终字第496号刑事判决,改判为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二年一月六日、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经云南省**民法院二次刑事裁定共减刑二年三个月;二○一四年九月五日经本院以(2014)昆铁中刑执字第46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云南省杨*监狱于2015年12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以罪犯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再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8年10月15日起至2019年7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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