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非法经营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云南盈江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2013)盈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三月十七日以(2014)德刑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杨*监狱于2015年12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以罪犯张**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有前科。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0月21日起至2018年8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