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合同诈骗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七月十八日作出(2013)盈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德**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以(2013)德刑终字第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杨*监狱于2015年12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以罪犯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的罪犯、病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病情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23日起至2016年8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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