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2013)福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1000元);追缴被告人冯**违法所得234148元发还被害人(未退缴,有困难证明)。2013年7月24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2年11月27日起至2016年11月26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东坡监狱于2015年11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11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东*监狱提供该犯在2013年8月至2015年7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冯**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27日起至2016年3月26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