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詹**减刑裁定书

案件描述

贵州省**民法院于2012年5月7日作出(2012)铜中刑终字第65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詹**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未缴纳,附困难证明)。于2012年6月6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3月7日至2022年3月6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5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10月1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2年9月至2015年1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詹**在2012年9月至2013年11月、2013年12月至2015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2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詹**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7日起至2020年8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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