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组织、领导传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禄丰县人民法院审理禄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作出(2015)禄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09年3月,王*(另案处理)在昆明市注册成立昆明鹏**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公司),先后又成立了云南团结**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务公司)和云南团结帮经**司等公司,组织刘**、胡某某、王某某、张**等人为公司运作从事管理、服务,以所谓u0026ldquo;团结帮联盟消费数字信息服务平台u0026rdquo;联盟消费的方式发展会员、收取入会费,再发展下线进行运作,利用u0026ldquo;高额回报u0026rdquo;为诱饵,不断引诱欺骗他人交钱加入成为下线会员,通过层级关系高低获得不同的分酬。2012年8月29日,被告人杨*与昆**公司王*签订了成为团结帮联盟消费数字信息服务平台楚雄地区运营代理商的合作意向协议书,开展团结帮联盟商家及会员的招募工作。2013年7月15日云南**务公司任命杨*为楚雄分公司负责人,负责楚雄分公司日常经营及管理工作。杨*于2013年7月30日注册成立云南**务公司楚雄分公司。2013年7月至9月,被告人杨*先后与禄丰县张**、大姚县刘**、姚安县罗*、武定县杨**、南华县张*、双柏县尹某某、元谋县李**、永仁县文丽梅签订了区域代理经营合同或合作意向协议书,每县收取3万元的代理费,并对上述八个县级运营中心进行工作的指导、巡查和考核,帮助其组织相关活动和开展工作;配合云南**务公司开展培训、宣传等工作。截至2014年5月,被告人杨*发展的会员,在楚雄分公司注册会员三百余人。经昆明市打**组办公室认定,以上活动属传销违法犯罪行为。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楚雄州公安局经侦支队在工作中获取线索。

(二)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到案经过。

(三)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2014年8月27日,侦查员在杨*的办公室搜出其涉嫌用于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一台蓝色DELL笔记本电脑,编号:壹号计算机,团结帮VIP贵宾卡九盒共计1535张,团结帮楚雄分公司参会证57个,云南**务公司印章一枚;在厨房隔壁的员工办公室内搜查出团结帮VIP旧卡262张,台式电脑一台(组装机,机身上有u0026ldquo;百感u0026rdquo;二字,编号:贰号计算机),笔记本电脑一台(黑色,品牌为华硕,编号:叁号计算机),中国**穗通宝卡一张,中**银行龙卡通储蓄卡二张,云南**务公司楚雄分公司u0026ldquo;营业执照u0026rdquo;(副本)一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一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一本及副本,团结帮VIP会员注册申请表三本,2014年1月至6月会计凭证四本,团结帮至尊卡、尊享卡共136张,云南**务公司《合作意向协议书》一份共计四张,TJB联盟消费数字信息服务平台:南*营运中心资料一盒共19张,楚雄市营运中心资料一盒共156张,元谋营运中心资料一盒共35张,双柏营运中心资料一盒共11张,大姚营运中心资料一盒共195张,姚*营运中心资料一盒共110张,永*营运中心资料一盒共17张,TJB联盟消费数字信息服务平台项目手册、经销商销售协议书,月刊接收及会员卡发放情况统计表一盒70张,TJB联盟消费数字信息服务平台联盟商家协议书签订情况一盒117页,TJB联盟消费数字信息服务平台总公司发文一盒140张,会议资料一盒98张,南*县《区域代理经营合同》一份7张,会员身份证复印件357张,《TJB会员卡办理服务协议》共12本(其中9本为空白协议),杨*《团结帮职业资格证书》二本,《租房合同》三份9张,联盟商家合同14份38张,入库单一本(黄色),出库单一本(黄色),收据二本(黄色、蓝色各一本),商品销售明细单三联明细单一本(土黄色),TJB销售协议书二份,TJB经销商销售协议书28份,TJB尊享销售协议书20份,高级会议记录本一本(黑色封面),各种笔记本共计19本,现金日记账二本,客户拜访记录一本,2014年资料情况统计表一本,分公司管理档案一本,考勤表一本,招商管理规定一本,TJB会议记录本二本(红色),TJB经销商注册信息登记表一本,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一本,会议签到册两张,《团结帮楚雄运营中心管理制度》,《关于对楚雄地区元谋、永*、南*、双柏四个运营中心限期整改实施方案》一份2页,《团结帮-云**盟消费数字信息服务平台楚雄运营中心》宣传资料一份2页,《通知》1张。

(四)TJB组织机构图,证实TJB组织内部机构设置。

(五)团结帮联盟消费数字信息服务平台2013年度销售管理办法、全**卡通终生会员详细规定,证实缴费成为团结帮会员的收益规定。

(六)项目消费手册(红皮书),证实团结帮联盟消费数字信息服务平台合作项目概要。

(七)远程勘验笔录,证实团结帮网络运作模式。

(八)楚雄州公安局经侦支队关于昆**公司传销组织相关情况的说明,证实根据昆明市公安局网安支队民警对依法扣押的服务器数据进行分析,该传销组织共有39层,注册会员11969人。

(九)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起诉意见书,证实王*等七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由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向五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十)证人证言(云南**务公司管理人员)

1、王*(昆**公司董事长)证言,证实昆**公司是2009年3月注册成立的,2013年3月和9月,由公司出资先后成立了云南**务公司和团结帮经**公司、云南**限公司和云南**限公司。团结帮联盟消费数字信息服务平台隶属于昆**公司,大家习惯把这个平台称呼为u0026ldquo;团结帮u0026rdquo;,团结帮联盟消费数字信息服务平台就是鹏**司的一个产品项目。公司截止2014年8月有会员11000人,团结帮联盟消费数字信息服务平台发展会员的提成和奖励分5个阶段有不同的规定。最后阶段分为交纳9600元成为会员,直推奖由10%变为20%,还增加了层级奖,每名经销商发展的会员在五层以内而且每一次都满人即有62名下线后,按每一层奖励该经销商5760元。注册中心就是为会员提供注册的会员或者经销商,只有通过注册中心注册才能成为会员,第一步是登陆u0026ldquo;TJB消费在线u0026rdquo;网站进入会员中心,第二步是在会员注册页面填写本人基本信息,提交等待24小时内审核,第三步是审核通过公司会下发一个u0026ldquo;注册码u0026rdquo;,第四步用u0026ldquo;注册码u0026rdquo;到相应的注册中心开通激活,交纳注册费,就成为一名会员了。地市一级的代理商叫分公司,县市一级的代理商叫运营中心,代理商享有该地区独家经营权,享有该地区业务开发和拓展权,享有下级市场的分销权,享有该地区会员卡销售利润所有权,享有该地区联盟商家合作费用的支配权。

2、刘*甲(昆**公司总裁)证言,证实杨*交给总公司10至20万元的加盟费后,由总公司任命她为楚雄分公司经理;杨*的权限是负责销售楚雄州内的会员卡,负责发展楚雄州各县市的特约授权服务中心、负责发展会员、负责与楚雄州内的企业、公司谈合作。她与购卡者签定《经销商协议书》,收了购卡费,将钱汇入总公司帐户,在网上注册会员信息,总公司将会员卡制好后连同《经销商协议书》拿给她,她又拿给各县特约授权服务中心拿给购卡者。销售会员卡的方式:一是通过公司官方网站发布信息,二是各分公司宣传发展会员,三是会员宣传跑业务。团结帮联盟消费数字信息服务平台隶属于昆**公司,大家习惯把这个平台称呼为u0026ldquo;团结帮u0026rdquo;,团结帮联盟消费数字信息服务平台就是鹏**司的一个产品项目。团结帮联盟消费数字信息服务平台发展会员的提成和奖励不同阶段的不同的规定。新会员注册流程:先是到注册中心提交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然后自己选一个编号作为会员帐号,再由注册中心将该会员提供的资料提交到团结帮经贸有限公司客服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之后再通知注册中心注册码,接下来就是由会员向注册中心交纳注册费,签订经销商协议书。按会员及经销商管理办法的规定,每个会员只能直接发展两名注册会员,剩下的会员就只有继续向下进行排列组成层级,发展的会员数量直接关系到返利、提成、奖励的金额,所以在新会员加入之后会根据直接推荐人的意愿为其安排层级位置。

3、胡某某(昆**公司董事长特别助理)证言,证实昆**公司的子公司有云南**务公司、宝**司、七**司。云南**务公司有自己的子公司,分别是楚雄分公司杨*等;TJB是云南**务公司对外的一个品牌,是u0026ldquo;团结帮u0026rdquo;的简称,因而我们公司对外都叫u0026ldquo;TJB消费在线u0026rdquo;或u0026ldquo;团结帮u0026rdquo;。会员方面,会员是我们公司最大的筹码,公司的重心放在发展会员上,针对发展会员制定出了一整套方案,会员级别分为会员或者经销商、注册经理或者签约中心、区域经理或者业务主管、大区总监。比如某人可以发展两个会员,从中获得提成,两个会员又分别再发展两个会员,以此类推,某人都可以在发展直接下线或者间接下线中获得收益。

4、王某某(团结帮经**公司经理)证言,证实鹏*的四个公司都是围绕团结帮联盟消费数字信息服务平台即u0026ldquo;TJB消费在线u0026rdquo;项目在工作,其职责就是各个分公司、运营中心、新会员讲解公司企业文化、u0026ldquo;TJB消费在线u0026rdquo;项目的运营模型、发展前景等问题,内容主要来自公司的宣传资料和月刊。发展会员的提成和奖励不同阶段有不同的规定。每个会员或经销商只能直接发展两条线,发展的其他新会员可以依次排在这两条线下面,形成层级,对发展的人数没有限制。因为按会员及经销商管理办法的规定,发展推荐的会员数量直接关系到返利、提成、奖励的金额,所以新会员加入之后会根据直接推荐人的层级结构和本人意愿来安排层级位置,从而根据会员或经销商发展推荐会员的层级、数量来计算应得的返利、提成及奖励。

5、骆*(昆**公司招商部经理)证言,证实u0026ldquo;团结帮u0026rdquo;是鹏**司做的一个消费平台,云南**务公司是昆**公司的子公司;楚雄代理商是杨*;州市一级成立分公司需要有自己的公司,再向总公司交纳20-30万元的代理费,成立分公司,分公司可以利用总公司的资源优势在当地发展加盟商家;县市一级成立运营中心需要向所在分公司交纳3-5万元代理费。

6、张**(昆**公司财务部负责人)证言,证实昆**公司的子公司有云南**务公司和团结帮经**公司、云南**限公司、云南**限公司;王某某对会员进行培训;在注册中心注册的会员交纳的会员费注册中心都能提2%的注册费;公司的收入来源有会员所交纳的会员费,代理商的代理费、联盟商家的加盟费、广告制作费,会员费占80%左右。

7、聂*(云南**务公司员工)证言,证实王*是昆**公司的法人;u0026ldquo;团结帮u0026rdquo;就是团结帮消费数字信息服务平台,这个平台隶属于昆**公司,鹏骏是母公司,云南**有限公司主要是负责会员的销售,也就是发展会员,这个公司的负责人是王某某;云南**务公司就是负责团结帮模式的运营、推广和系统平台维护。

(十一)《昆明市打**组办公室关于对昆**公司王*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认定》,证实经昆明市打**组办公室认定,王*等人组建昆**公司后,以未经注册的u0026ldquo;云南**务公司u0026rdquo;、u0026ldquo;云南团**有限公司u0026rdquo;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并以所谓u0026ldquo;团结帮联盟消费数字信息服务平台u0026rdquo;联盟消费方式发展会员、收取入会费,再发展下线进行运作。该模式有如下特征:收取入会费获得会员资格;介绍他人加入并与加入者形成上下线关系,在组织内部形成了推荐者和被推荐者的上下线隶属关系和层层推荐的人际网络;直接(即所谓u0026ldquo;直推奖u0026rdquo;)或间接(即所谓u0026ldquo;辅导管理奖u0026rdquo;)从发展的下线人员所缴纳的资金中按层级提取所谓回报;利用发展会员、收取入会费,再发展推荐下线的方式进行所谓的联盟消费活动,形成了u0026ldquo;金字塔u0026rdquo;的销售模式,这种运营模式,其赢利点主要是靠介绍人员加入为依据获取报酬。其核心内容和目的就是利用u0026ldquo;高额回报u0026rdquo;为诱饵,不断引诱欺骗他人交钱加入成员成为下线会员,通过层级关系高低获得不同的分酬,其u0026ldquo;消费数字信息服务平台u0026rdquo;本身不会产生任何利润,只是发展吸收会员的一个借口,这是典型的u0026ldquo;拉人头u0026rdquo;传销模式,该组织的活动属传销违法犯罪行为。

(十二)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杨*自然人情况,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十三)合作意向协议书,证实杨*于2012年8月29日与王*签订合作意向协议书,杨*有意自愿成为团结帮楚雄地区运营代理商,双方将于2012年9月16日正式签订授权代理合同。

(十四)人事任免决定通知、职业资格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2013年7月15日任命杨*为云南团**雄分公司负责人,负责楚雄分公司日常经营及管理工作,杨*取得楚雄地区代理权,云南团**雄分公司为企业非法人,成立日期2013年7月30日。

(十五)团结帮楚雄运营中心管理制度,证实楚雄运营中心内部管理规定。

(十六)分公司相关管理规定,证实杨*在该组织中的职责。

(十七)开业庆典词、楚雄分公司2012年工作总结、业务学习交流和整顿会议报告、限期整改实施方案、2012年首届招商工作会议流程、各运营中心向分公司领购物品登记表、注册中心申请表、记录本,证实杨*在该组织中的领导管理职权。

(十八)证人证言及各证人职某某、合某某、代某某(各县运营中心负责人)

1、李**(元**营中心负责人)证言,证实2013年8月,李**与刘*乙到团结帮楚雄分公司找杨*协商成立元*运营中心,杨*听取了张**的意见,同意了,当时李**交给杨*3万元,签了代理合同,2013年10月1日开业,成立仪式有刘*甲、骆*、杨*参加;公司把要求和任务下发给楚雄分公司,杨*根据元*的情况把要求和任务传真给元*,有时杨*让分公司人员打电话安排任务,元*根据楚雄分公司的要求和安排来开展业务,主要是发展联盟商家和推荐土特产去七乐淘网络商城卖,对发展会员没有硬性要求。

2、尹某某(双**营中心负责人)证言,证实2013年9月尹某某通过魏**和张*介绍找杨*注册成为会员,并商谈做双柏县代理的事,杨*说要由总公司定,后又通过罗*找王*谈做双柏县代理的事,王*同意了,代理费说好是3万元,交了3万元现金给杨*,与杨*签了县级代理的合同;杨*平时是打电话给尹某某,主要是要其发展联盟商家,这个也是总公司给杨*的任务,杨*也把这些任务转给县级代理,有时到楚雄开会,会议内容也是要求发展联盟商家和发展会员,杨*来过双柏县两次,一次是2014年2月,杨*、罗*、张*来双柏要其坚定信心,努力发展,还有一次是4月,杨*陪总公司的刘*甲来双柏宣传公司新制度和做事心态,新的制度是只要发展2个会员就可以回本。

3、张*乙(禄**营中心负责人)证言,证实2012年9月其通过尹**的介绍成为会员;2013年张*乙与翁**等4人找杨*交了3万元的代理费,由张*乙签了代理合同,成立仪式有刘**、骆*、胡某某、杨*参加;分公司主要是对运营中心进行监督和考核,其把所签的联盟商家的信息传给楚雄分公司,由他们传给总公司,另外就是组织到楚**司进行发展联盟商家等业务培训。

4、张*(南**营中心负责人)证言,证实其通过魏**介绍加入为会员,2013年9月张*和许*合伙与杨*商谈县级代理的事,交了3万元现金的代理费给杨*,签了县级代理合同;杨*主要是安排她的员工打电话去分公司让拿总公司的文件、广告册、经销商协议书和来分公司开会等,杨*还多次打电话给许*要求发展会员,还跟许*说发展会员有奖励,可以参加总公司的旅游活动。

5、杨**(武**营中心负责人)证言,证实2013年10月其找王*商量与陈**转让县代理的事,王*让与杨*商量,他也会和杨*打招呼,其打电话给杨*,杨*让其先和陈**商量,陈同意转让后,杨*解除了和陈**签的代理协议,杨**、赵某某、张**交了3万元代理费给杨*,签了加盟代理协议,开业时刘**、骆*、王**、杨*参加,刘**、杨*分别在开业仪式上讲话。后主要是赵某某等人负责。

6、赵某某(武定县会员)证言,证实其找杨*注册成为会员;杨*在开业后还留了三天,指导对联盟商家进行照相。2014年3月15日杨*陪同总公司的王某某等人来武定授课,开招商会;杨*有时打电话把总公司的要求告诉其,有时把总公司的要求通过QQ传给其,总公司的要求是发展联盟商家数、发展会员数和加盟七乐淘卖东西的任务数。

7、刘*乙(大**营中心负责人)证言,证实2013年8月20日,刘*乙、张**、陈**、陈*与杨*协商,杨*同意缴纳3万元钱就可以成立大姚运营中心,当天交给杨*17000元现金、13000元电子币就签了区域代理合同,但没有开收款收据,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是用刘*乙的名字去办的,2013年9月8日开业,成立仪式有刘*甲、骆*、杨*参加;杨*主要是与张**联系,偶尔会跟刘*乙联系,基本都是打电话,每次联系都是要其发展联盟商家和发展会员,其次是推荐土特产去七乐淘网络商城卖;张**发展刘*乙。

8、张**(大**营中心会员、实际负责人)证言,证实张**是团结帮大**营中心负责人,管理大姚运营中心的实际工作。与杨**合同的事与刘*乙证实一致。杨*到大姚大概4次,每次来都是指导工作,主要是把总公司的要求传达给其,比如说要求发展联盟商家方面的事,对发展会员没有要求,有时杨*还打电话让去楚雄分**总公司的新规定和新业务,以及去拿总公司的文件、广告月刊和经销商协议书。当时元谋县的文丽梅准备做永*县的代理,其在永*租了房子,交了3万元的经营权给杨*,是电子币,但还没有正式成立。

9、罗*(姚**营中心负责人)证言,证实由昆**公司授权姚*运营中心办营业执照,然后由姚*中心与楚**公司经理杨*签区域代理合同,交了3万元现金给杨*;杨*来姚*运营中心指导工作有4、5次,还3次陪总公司的刘**、骆*、王某某和胡某某来姚*检查工作或培训u0026ldquo;团结帮u0026rdquo;会员;有时杨*和杨*(杨*的助理)打电话传达总公司的新要求,还通知去楚**公司培训学习总公司的新规定和新业务,去楚**公司的文件以及向杨*买总公司出的广告月刊、经销商协议书和会员卡;张**发展罗*。

(十九)被告人杨**称,2012年4月左右,其经朋友介绍,2012年9月16日在团结帮公司周年庆的会上和公司签了区域代理商意向协议书,分几次向公司交纳10万元人民币后,到了2012年10月28日的时候在楚雄开业。到了2013年7月在楚**商局登记注册。被刑事拘留之前被告人是云南团**雄分公司经理。云南团**雄分公司的职责和权限是负责楚雄州u0026ldquo;团结帮u0026rdquo;运营中心的管理,负责全州的会员卡发放给各县市,收取各地运营中心发展的会员、经销商所签订的u0026ldquo;经销商销售协议u0026rdquo;及注册会员身份证复印件,然后上交给昆**公司,还有负责楚雄市的会员推广和联盟商家的推广加盟业务,及平时的日常工作。其代表云南团**雄分公司跟禄丰县、大姚县、姚安县、武定县、南华县和双柏县签了区域代理经营合同。楚雄分公司是区域代理商,县级只是营运中心,楚雄州的营运中心有禄丰县,大姚县、姚安县、元谋县、南华县、武定县、双柏县。县级代理人选报总公司招商部进行资格审核后,县级代理和分公司签订代理合同并交纳给分公司3万元才取得县级代理资格。按照云南**务公司的要求,被告人收取了禄丰县、大姚县、姚安县、武定县、南华县、双柏县、元谋县、永仁县的县级代理加盟费24万元,其中有部分是电子币。被告人收益为注册会员2%的服务费。如果完成云南**务公司的考核任务,还有整个楚雄州区域内会员注册费的1%至2%的收入,在2013年9月以前是1%的收入,到2013年9月以后是2%的收入。联盟商家的广告费1万元左右。团结帮会员最早有三个级别,1800元成为三级经销商,6000元成为二级经销商,交9600元成为一级经销商,到2013年10月以后就只有9600的了。发展会员及经销商的提成奖励2014年4月1日以前有10%直推奖,15%的市场组织奖,4月1日以后直推奖调整为20%,市场奖调整为10%,增加了30%的深度奖(也叫层级奖)。直推奖以9600为例,就是公司按直接发展一个经销商所交纳的注册费的10%比例作为销售提成,也就是9600u0026times;10%。如果再推荐发展一个经销商,除了有10%的直推奖,还额外奖励15%的市场奖,也就是9600u0026times;15%。30%的层级奖,直接推荐是第一层,发展到第五层,可以获得四次9600u0026times;30%的层级奖。拿了30%的层级奖就取消15%的市场奖。总公司把组织培训、开会和总公司的要求通过团结帮QQ群、传真和电话通知楚雄分公司,大部分都是总公司电话通知被告人,被告人电话通知楚雄州各县的运营中心负责人,但也有县级代理负责人直接越过被告人跟总公司的人联系要求扶持,所以总公司的人直接到县上组织培训或开会。被告人供述其在担任云南团**雄分公司经理期间亲自发展了14个会员。具体是马**、周*、杨**、王**、王*、李**、刘**、邢**、郭**、张**、陈**、李**、李**、杨*。周*推荐了汪**、李**推荐了6、7个人、刘**推荐了2个人、郭**推荐了1个人、张**推荐了2个人、陈**推荐了2个人。

(二十)会员层级图、楚雄州公安局经侦支队关于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网络层级图制作情况说明,证实杨*发展的会员人数及其层级;2014年8月27日,根据云南省公安厅统一收网指令,昆明市公安局依法对昆**公司团结帮联盟消费数字信息服务平台(TJB消费在线)的后台服务器进行了扣押,并指派昆明市公安局网安支队进行电子数据勘验,该支队民警王*、韩**对涉案服务器原始数据提取,按照数据之间的结构关系,利用I2数据分析软件制作出该网络传销组织层级图,然后由昆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提供给全省各涉案州市公安局。

(二十一)杨*关于对云南**务公司消费系统其账户材料的说明、网络账户记录,证实在该系统上反映的会员转账、转换货币、充值、结算等内容。

(二十二)中国**南省分行司法查询报告,证实杨*农行账户交易记录,该账户有多条杨*与张**、张**、张*、赵某某、尹某某、徐**、刘*甲等人发生交易的记录。

(二十三)电子物证、注册登记表,证实楚雄运营中心注册会员325人。

(二十四)证人证言(楚**司职员、部分会员)

1、杨*证言,证实杨*担任云南团**雄分公司经理,公司规定每个会员可以发展下线两个会员,奖励模式有10%的直推奖,30%的深度奖,15%的重复消费。

2、张某丁证言,证实杨*担任云南团**雄分公司经理。

3、刘*丙证言,证实杨*担任云南团**雄分公司经理;其发展了3个会员,分别是母亲孟*、妻子宋**、姐姐刘**;2013年11月以前,交纳1800元可以成为普通会员,交纳6000元可以成为二级经销商,交纳9600元可以成为一级经销商,到2014年4月后只有交纳9600元一种方式,发展下线是无限制的,越多越好,每发展一个下线会员,有加盟费10%的直推奖、15%的市场奖,到2014年4月后增加了加盟费60%的层奖。刘*丙及其家属共交纳了36800元会员费,得到返利10000元左右,杨*的直推奖960元也给了刘*丙。楚雄分公司的主要收益是每月分公司注册会员会费2%。

4、周*证言,证实杨*介绍其成为团结帮会员,其交纳了9600元入会费,获得10000多元返利。

5、林某某证言,证实林某某以自己及其女儿、外孙女的名义共交纳28800元成为团结帮会员,得到返利10000元左右和三部手机。

6、王**,证实杨*用其及其母亲杨**的名义注册成为团结帮会员。

7、张**,证实杨*向其介绍加入团结帮,说只要投资9600元,每年就有3000元收入,其不相信。后杨*向其要了身份证和银行卡,帮其办理了入会,其没有出钱,也未获得返利。

8、韩*甲证言,证实其经蔡某某介绍交纳9600元注册成为团结帮楚雄分公司会员。

9、蔡某某证言,证实其经李**介绍交纳9600元注册成为团结帮楚雄分公司会员。

10、韩*乙证言,证实其经蔡某某介绍交纳9600元注册成为团结帮楚雄分公司会员。

11、焦*证言,证实其经张**介绍交纳9600元注册成为团结帮楚雄分公司会员。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杨*组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杨*作为云南团**雄分公司负责人,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杨*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属酌定从轻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杨*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二审请求情况

原审被告人杨*上诉提出,1、其经营的云南团**雄分公司是用钱买来的,不是逐级发展起来的,其对公司发展、计酬、返利没有自主决策权、选择权和行政掌控权,都是由总公司决定,其作用较小;2、楚雄分公司注册的大多数会员是其他人发展的,其只是履行登记、发卡手续,且大多数会员没有经济损失;3、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对其从轻判处。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证据经原审确认,二审据以定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杨*作为云南团**雄分公司负责人,在云南**务公司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起次要作用。杨*提出原判量刑及罚金过重的上诉理由有法律依据,予以采纳;提出原判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成立。在二审期间,杨*缴纳了20000元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过重,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禄丰县人民法院(2015)禄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二、撤销禄丰县人民法院(2015)禄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2016年8月26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