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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阳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2013)旬刑初字第000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康*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12年7月27日起至2016年7月26日止。罪犯康*提起上诉后,本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3)安中刑二终字第000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陕**康监狱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和教育,遵守监规监纪,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能够完成监区下达的改造任务。目前获得监狱计分考核成绩为积极14个,提请减去余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康*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踏实改造,深挖犯罪根源,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服从管教。在本院2016年1月14日公示期间及1月20日进行听证时,均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康*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康*减去余刑,原判并处罚金30000元(已交纳3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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