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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红军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渭临检公诉刑诉(2015)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蒲红军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祝**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蒲红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庭审中,被告人蒲红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当庭递交了悔过书。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份,中国联**市分公司与陕西省**市分公司签订了《合约计划合作协议》,开展存款担保免预存送手机业务。同年3月份,中国邮政储**南市下吉支行与下吉联通分理处红军手机卖场协作开展此项业务。2014年3月份至2014年年底,被告人蒲红军在办理此项业务的过程中,利用银行流水、止付业务中的漏洞,先后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签订虚假合同34份,并恶意提取下吉邮政储蓄支行止付、担保的34部手机话费预存款111100元,致使上述手机预存话费的帐户为零,并将套取的34部手机出售非法获利。导致下吉邮政储蓄支行为中国联**南分公司存款止付、担保的34部手机款111100元无法划拨,给该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3月、5月、7月及8月份,被告人蒲红军先后冒用张*的身份信息,骗取价值2200元的小米手机、价值1000元的红米手机、价值1000元的三星手机、价值5500元的苹果5S手机及价值3000元的苹果4S手机各一部。

2、2014年4月份,被告人蒲红军冒用张**的身份信息,骗取价值1000元的红米手机、价值5500元的苹果5S手机各一部。

3、2014年4月17日,被告人蒲红军冒用张*的身份信息,骗取价值1000元的红米手机、价值5500元的苹果5S手机各一部。

4、2014年4月、7月、8月份,被告人蒲红军冒用张**的身份信息,骗取价值共计2000元的红米手机、三星G3502手机各一部,骗取价值5500元的苹果5S手机、价值3000元的苹果4S手机各一部。

5、2014年5月1日,被告人蒲红军用自己的身份信息骗取价值共计2000元的红米手机两部。

6、2014年5月12日,被告人蒲红军冒用王**的身份信息,骗取价值5300元的三星S5手机一部。

7、2014年6月份,被告人蒲红军冒用张**的身份信息,骗取价值1000元的红米手机、价值5500元的苹果5S手机各一部。

8、2014年6月16日,被告人蒲红军冒用蒲菊梅的身份信息,骗取价值1000元的红米手机、价值5500元的苹果5S手机各一部。

9、2014年6月27日,被告人蒲红军冒用何**的身份信息,骗取价值5500元的苹果5S手机一部。

10、2014年7月份,被告人蒲红军冒用唐**的身份信息,骗取价值5500元的苹果5S手机、价值1900元的小米手机各一部。

11、2014年7月19日,被告人蒲红军冒用肖**的身份信息,骗取价值1000元的红米手机、价值5500元的苹果5S手机各一部。

12、2014年7月份,被告人蒲红军冒用杨**的身份信息,骗取价值5500元的苹果5S手机一部。

13、2014年7月29日,被告人蒲红军冒用张*的身份信息,骗取价值5500元的苹果5S手机一部。

14、2014年8月11日,被告人蒲红军冒用史转叶的身份信息,骗取价值5500元的三星NOTE3手机一部。

15、2014年10月份,被告人蒲红军冒用蒲忠胜的身份信息,骗取价值800元的酷派手机、价值2200元的小米手机、价值4200元的三星NOTE3手机各一部。

16、2014年10月3日,被告人蒲红军冒用韩**的身份信息,骗取价值共计6000元的苹果4S手机两部。

17、2014年11月15日,被告人蒲红军冒用赵**的身份信息,骗取价值5500元的苹果5S手机一部。

另查,2015年7月10日,被告人蒲红军家属已退赔中国邮**有限公司渭南市下吉支行经济损失137000元,并已取得对方谅解。

上述事实,有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人赵某某、杨某某、蒋某某、薛*、曹*、肖某某、赵某某、张*某、蒲某某、韩某某、何某某、张*某、张*、张*某、李*、王某某、张*、杨某某、杨某某、蒲某某,史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唐某某证言,《终端合约计划协议》、《合约计划合作协议》、下吉邮政储蓄银行证明、违约用户明细、《客户存款担保免预存办理3G终端合约计划协议》、止付凭证、银行流水、交易记录、渭**公司渭北分部证明、渭**公司渭北分部关于客户存款止付担保免预存办理3G终端合约计划协议的情况说明、营业执照、代理协议、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与被告人蒲红军在侦审期间的多次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红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签订虚假购机合同,骗取被害方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蒲红军犯合同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蒲红军在侦审期间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方全部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方谅解,故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2016年6月16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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