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麟游县人民检察院以麟检公诉刑诉(201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麟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田**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及其辩护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麟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邹*于2011年5月3日伙同赵某某、柏某某、张某某在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园市民大厦设立陕西麒**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柏某某任总经理,邹*、张某某任总监,雇佣临时业务员,以向群众散发公司宣传彩页、组织会餐、实地旅游考察、派送礼品等形式,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并以陕西麒**有限公司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至2011年8月底共向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存款2463.5万元。被告人邹*在陕西麒**有限公司担任市场部总监期间,主要负责向群众宣传讲解,带群众实地考察,从中获取高额报酬。被告人邹*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对被告人应按照单位犯罪处罚;指控被告人的涉案金额偏大;被告人属于从犯;具有法定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情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2日,陕西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麒麟公司)经注册成立,企业注册号610329100000497,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另案处理),住所地为陕西省麟游县九成宫镇东大街服务楼四楼,注册资本750万元,实收资本200万元,2011年公司实收资本增加到560万元。

2011年4月中旬,麒麟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给徐某某(未起诉)说,公司想扩大经营很缺钱,经徐某某、杨某某(未起诉)介绍,柏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邹*表示可为麒麟公司集资。随后赵某某与柏某某达成口头协议,由柏某某组织人员为麒麟公司进行集资,集资款38%作为因集资而成立的市场拓展部相关人员报酬及日常办公费用、出资人利息、业务员报酬,62%上交麒麟公司。

2011年5月初,柏某某在其租赁的宝鸡市陈仓园市民广场2302室设立市场拓展部,柏某某为经理,张某某、被告人邹*为总监,负责对业务员的管理、解答客户疑问等事宜。成员由文员、业务员、财务人员组成。后*某某指使杨某某、张某某、被告人邹*参与拍摄了用于集资宣传的VCR(录像),制作了宣传彩页,开始雇用马*、李**等社会闲散人员组成业务员队伍,在宝鸡市区向群众散发麒麟公司宣传彩页,举办客户宣传答谢会,免费组织群众到麟游县考察聚餐等形式,以麒麟公司扩大经营规模但资金短缺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播放VCR(录像),宣传介绍该公司的实体有金太阳大酒店,丈八养羊场,招贤养鸡场,杂粮厂,宝鸡**制品厂,北王煤炭储备场,青莲山后面2160亩土地,招贤砖厂等共八个实体,骗取群众信任后,与不特定群众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三、四、六个月。市场拓展部收取资金与麒麟公司之间的分配比例为:3个月期限的,市场部留38%(含返还业务员业务提成和当场给集资人利息),上缴公司62%,4个月期限的,市场部留40%,上缴公司60%;6个月期限的,市场部留45%,上缴公司55%。上缴公司资金当天或隔天打入麒麟公司账户或赵某某个人银行卡或由赵某某个人直接收取现金。市场部所留资金除当天支付业务员提成、集资人利息和市场部日常开销外,其余全部缴纳给市场部负责人。实际支付利息高于合同约定利息的,由业务员从自己的业务提成中按照与客户私下商订金额从当天的结算金额中支付,一般业务员提成比例为集资额的21%-23%(包含支付集资户利息)。2011年8月28日,柏某某、张某某、被告人邹*因担心借款偿付能力而离开麒麟公司市场拓展部,次日李*兵接手,至2012年12月继续以同样的方式组织人员为麒麟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审查,依据公诉机关移交到本院的借款合同,截止案发之日,被告人邹*参与的柏某某团队从2011年5月至8月28日,与不特定群众签订借款合同1199份,非法吸收存款2323万元,从中提取分成1021.695万元(含支付客户利息),尚有977.50万元涉及借款合同475份未兑付。

案发后,经公安机关查证,在市场拓展部所宣传的麒**司八个实体中,除金太阳酒店、丈八养羊场、招贤养鸡场、杂粮厂均为麒**司租赁他人场地进行生产经营外,宝鸡**制品厂、北王煤炭储备场、青莲山后面2160亩土地、招贤砖厂等均为虚假宣传信息。被告人邹*在市场拓展部工作期间,使用姓名为“邹*”,业务员称其为“邹*”,负责向客户介绍公司的经营状况,并解答客户疑问、带群众实地考察等,获取非法利益4.3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邹*潜逃,2015年6月11日被公安机关在浙江省象山县步北路37号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定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部分

1、麟游**《公司设立登记档案》、《公司变更登记档案》、《分公司设立档案》、《陕西麒**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情况说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主要证实麒麟公司及分支机构“陕西麒**有限公司金太阳大酒店”,“陕西麒**有限公司养殖场”设立、变更登记情况。

2、常住人口查询、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被告人邹*出生于1982年8月26日,2012年2月9日被麟游县公安局列为网上逃犯。

3、麟游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证实麟游县公安局对麒麟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的事实。

4、到案经过,证实麟游县公安局在浙江省象山县步北路37号“西面来风”面馆内将被告人邹*抓获的经过。

5、陕西麒**有限公司宣传彩页、名片,其中宣传彩页中载明**公司旗下产业有麒麟绿色食品厂、永**品厂、招贤灵通砖厂、麒麟养殖基地、煤碳储备厂,名片上载有业务员的姓名、职务(业务经理)、地址、电话。主要证实了麒**司市场拓展部进行吸收公众存款所采取的宣传手段。

6、陕西麒**有限公司借款协议及收据,借款协议上加盖有“陕西麒**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和“赵某某印”二枚印章,收据上加盖“陕西麒**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和“赵某某印”二枚印章,证实了借款合同文本的主要内容以及麒麟公司收款之事实。

8、朱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赵某某、柏某某户籍证明信,证实朱某某、赵某某、柏某某等三人的基本信息。

9、麟游县公安局关于杨某某处理情况的说明,主要证实对杨某某另案处理。

二、被害人报案材料和陈述

被害人李某某、谢某某、杨某某、杨**、杨**、韩某某等人的报案材料,均证实他们见到麒**司业务宣传以后,先后到麒**司所办的实体进行了参观,之后去该公司市场拓展部交纳存款,公司向他们出具借款协议和收据。

三、证人证言部分

1、证人晏某某证明,她系被告人邹*之妻,邹*常年在外打工,一年也很少回来,具体干什么她不知道,也没有人给她说过。

2、证人朱某某证明,他和被告人邹*以前曾在一起上过班,后来再没有联系,因为炒股他将自己的个人信息给邹*说过,但没有把身份证给过邹*,但身份证丢失过好几次。

3、证人赵某某证明,麒麟公司市场拓展部是2011年5月4日正式挂牌的,柏某某为市场拓展部经理,张某某、邹*为总监。还没签订正式协议,拓展部就开始运作借款了,他就默认了。*某某等人采取在市区向群众发放宣传彩页、举办客户答谢会、免费组织群众到麟游县考察、聚餐等形式,以公司扩大发展规模急需资金为名,让群众投钱。合同内容和式样由他们制作,他后来见了借款合同,也就默认了。当时口头约定的利息是3.8%,但是市场拓展部后来在向公司打款时给他们留了38%,用以兑付利息及市场拓展部费用,其余62%上交公司,由公司在借款合同期满后返还借款本金。2011年8月28日,柏某某、邹*、张某某离开了市场拓展部,随后柏某某让李**代理拓展部经理,采取相同方式继续为公司融资到12月底。向群众宣传的资料不属实,他公司下辖没有木制品厂和煤厂,而且二千多亩土地也不是公司的。*某某和李**他们共和群众签订合同一千多份,合同金额在三千多万元,扣除拓展部拿走的的提成,除公司支付群众的本金外,实际公司用的只有近八百万。

4、证人柏某某证明,2011年4月中旬,经徐某某介绍认识了赵某某,他和邹*、张*某、张*在岐山的一个宾馆与赵某某见面,赵某某给他们介绍了麒**司的基本概况,赵某某听说没有融资的手续就走了。赵某某后来又打电话说要再面谈一下,他们又想赚钱,于是他们四个人又在宝鸡清姜的良木园咖啡厅与赵某某见面,并就融资问题达成口头协议。2011年5月3日已经开始运作,5月5日以麒**司名义在宝鸡市**心大厦2301室挂牌成立市场拓展部,负责为麒**司融资,并销售公司产品。拓展部的负责人是他,张*某和邹*是总监,他和张*某、邹*三个人轮流上班,每人上两天,具体的业务是由业务员和客户谈,如果客户有什么不懂的地方,他们三个人就给客户作以解释说明。采取的办法就是发放麒**司宣传彩页、观看VCR、组织群众到实地考察,免费聚餐等方式,展示公司发展前景,然后说公司因业务发展急缺资金,投入资金签订合同有高额利息,让群众给公司投钱。对融资筹措的资金,借款期限三个月的,市场拓展部留38%,借款期限六个月的,市场拓展部留45%,用以支付融资利息、业务员提成、拓展部费用及员工工资,其余资金上交公司用来支付到期集资群众的本金。借款合同上面所显示的利息不是实际给付客户的利息,业务员实际给客户多少利息都包含在拓展部给业务员的提成里面,业务员给客户给的多,业务员自己的提成就减少。他和邹*、张*某每人抽取2.5%,张*抽取2%,拓展部发车费用和招待费用抽取2%,办公室文员工资和其他杂费是3%,业务员的奖金是0.5%。业务员都用的是假名子,这是行规,为了逃避法律制裁,业务员大概有二、三十人。到2011年8月28日,市场拓展部向赵某某和公司的卡上打了400万左右,给赵某某现金100万左右。

公司用来宣传的VCR、录音和宣传彩页是他让杨某某找人联系,张某某、邹*和他在跃进路一家广告店制作的。宣传的内容有麒麟公司下辖木鑫制品厂、高庄养鸡厂、招贤灵通砖厂、麟游县城2160亩土地、北王煤炭储备厂。他不知道赵某某给他们提供的基本情况是否属实,也没有核实过。他们只是为了挣钱,公司让他们融资,只要有实体就行,他们不问公司的经营状况、信誉。

5、证人张*某证明,他于2011年5月进入麒**司搞集资,2011年8月份离开,在公司期间使用的姓名叫“肖*”,是以麒**司扩大规模、建设厂房为由,采取发放传单、实际考察、观看VCR、聚餐、派礼等宣传形式动员群众集资的。宣传资料是由赵某某提供给市场拓展部的,当时赵某某说,永鑫木器厂、招贤灵通砖厂、北王储煤厂及青莲山2160亩土地都是麒**司下属的企业,转让协议都已经生效了。柏某某和赵某某在岐山电力宾馆谈集资事情的时候,他和邹*(邹*)、张*、汤某某也去了。

6、证人徐某某证明,2011年4月的一天,张*说他是一个投资公司的人,专门给公司投资资金,她说认识一个麟游的老板叫赵某某,张*便让她联系一下,如果做成不会亏待她,于是她把赵某某的电话给了张*,他们在电话上就谈了二三十分钟,最后互留了电话号码。张*走时看起来很高兴,并说如果谈成会给她好处费一、二万,走的时候还给了个名片,上面印的是业务经理。过了几天柏某某来她店里,说事情谈成了会给她好处费。过了二、三个月,当她得知事情已经谈成以后,她分三次向张*他们要了好处费共2.5万元。其中第三次是她和柏某某约好在桥南一个咖啡厅见的面,当时柏某某还带着他媳妇和一个不认识的男的。

7、证人吴某某证明,2011年6月底,经人介绍认识了市场部的李*兵,期初以李*兵的名义进行融资,2011年8月初至12月,正式成为麒麟公司市场拓展部的业务员,她任业务员期间,市场拓展部给他们印制了宣传麒麟公司的彩页和业务经理的名片,他们带着彩页和名片去社会上联系人员,向他们宣传公司的发展前景,然后说公司扩大生产规模、资金短缺,如果向公司借款会有高额的利息回报,还组织他们到拓展部观看公司拍摄的VCD、公司还派免费的大巴接送客户到麟**司实地察看,在公司名下金太阳大酒店免费就餐,就餐期间由老总赵某某介绍公司,并向客户承诺有能力及实力让客户的投资得到回报。同时还于2011年8月在宝鸡的北坡生态酒店召开了客户答谢会。她认识的业务员有郭某某、谢某某、潘*、张某某、李*新。

8、证人张*某证明,她于2011年7月1日进入麒麟公司拓展部上班,柏某某说文员职位已满,就让她当业务员了。她刚去的时候柏某某是市场部的经理,邹*、肖*也是市场部的领导,负责业务进展情况,给客户解答疑问。2011年8月底,柏某某离开了市场部,李**开始当经理。在她当业务员期间,她发展了30-40位客户,签订了不到50份合同,共融资60余万元,合同上签的利息是4%、7%,实际上业务员给客户的一般都是12%、15%。四个月的公司给她提成15%,六个月的给提成25%,她一般将12-15%给客户支付利息,大多是按12%支付客户利息。她自己获得提成3.4万元,其中27000元存到了公司签了合同,3000元自己花了。她先后4次带客户来麟游参观,她知道的业务员有李*、赵*、郭某某、沈*、王*、谢某某、刘*、曾某某、郭某某、谢*(谢某某)、潘*、吴**、马*、张*(张*)、赵*某。

9、证人李安某证明,他从2011年5月底做业务,一直做到七月底八月初,大概融资10多万,发展了六、七个客户,都是新建路西段新福园的。公司给他的提成是18%,其中他拿9%,客户拿9%。客户在拓展部签订合同,合同都送到赵某某的公司,每到给客户退款的时候,麟游公司再把合同送到拓展部,把集资款退给群众后,集资群众会把手里的那份合同交给拓展部,然后二份合同合在一起。除了柏某某外,市场拓展部的领导还有邹*、张某某,听说他们是从2011年5月份开始做的,一直到八月底,邹*是安康市旬阳县人,他在拓展部负责向来的客户演讲,我们叫邹*。

10、证人赵**证明,2011年5月,麒麟公司拓展部开业的时候,邹*打电话让他去市场部做业务,他便于5月进入市场拓展部上班,市场部给他做了名片,他用的名子叫赵*,是柏某某叫这么做的,业务员大多用的是假名,比如邹*在公司叫邹*,张*某在公司叫肖*,就是为出事后,公安局和客户找不到他们。截止2011年11月离开。他为公司融资9万元,得提成7000多元。市场拓展部的工作程序就是首先由业务员出去发展客户,有意向的客户就带到公司,由柏某某、肖*、邹*负责组织客户观看VCR,介绍公司概况。彩页和VCR宣传公司下属实体有养鸡厂、砖厂、煤炭储备厂、永鑫木材加工厂、食品加工厂和一家饭店,还有一块土地,他们还组织客户去麟游参观。他在公司期间,9月前是柏某某操盘,张*某、邹*负责给客户播放VCR,介绍公司情况,做工作让客户在公司投资。柏某某、张*某、邹*、张*经常去“天籁皇朝”“金莎”“MAX”KTV消费,消费很高,张*某2011年5月份后买了一辆现代IX35,邹*随后就买了一辆起亚K5,柏某某后来也买了一辆奔弛200。

11、证人谌*强证明,他于2011年6月至9月份在麒麟公司市场拓展部从事业务员工作,公司还为他们统一印制了名片,他先后吸收15个客户,给公司融资32万元,拓展部给他的提成是20%,公司与客户在协议上约定的利息是3%,期限都是三个月的,他实际上支付给客户的是3个月12%,还有五个是15%,他获得提成2.5万元。他害怕用真名客户找他追究责任,所以使用的名子叫陈**,而且柏某某说用假名字好一点。谌小红使用的名子叫张*,谌**使用的名子叫沈*。他在公司期间柏某某负责市场部全盘工作,一个自称肖*的主要负责给客户做工作,让客户在公司投资,一个自称邹*的负责给客户播放VCR,介绍公司情况,公司的董事长叫赵某某。

12、证人杨某某证明,他和邹*是一个县城的,经邹*介绍他认识柏某某。2011年4月,徐某某给他说有一个朋友想在宝鸡卖产品和项目开发,他就把柏某某的电话给了对方,让他们自己联系,他们第一次面谈的时候他没有去,是柏某某、邹*、张某某三个人约赵某某在岐山面谈,那一次没谈成,过了一个礼拜,他和徐某某、张*三个人到麟游谈了一次也没谈成,他们就返回了宝鸡。后来有一天,柏某某和赵某某叫他到东方红饭店吃饭,当时吃饭的有他、邹*、柏某某、张某某、赵某某以及赵某某的司机和一个不认识的人,那次就把集资的事情谈妥了,具体怎么谈的,他不清楚。2011年5月5日,市场拓展部正式挂牌成立,他负责给市场部录制向群众宣传的VCR,录制过程中,摄影是他联系的宝**厂对面的一个婚庆公司的人,拍摄木器厂的时候是他带摄影师去的,其他地方拍摄的时候赵某某、邹*、柏某某、张某某都去了。宣传所用的录音是张某某让他到公园路一家婚庆公司制作的,制作VCR和录音的材料(素材)是柏某某和张某某提供的。2011年7月,他和客户一起到麟游参观公司的实体,柏某某和张某某让他负责客户的安全。柏某某给他支付了5万元的信息费,在担任业务员期间只发展了两个客户,集资了4万元,拿了2000元的提成。

13、证人陈某某证明,他在麒麟公司市场拓展部做业务员期间,柏某某、邹*、肖*三人为市场拓展部领导,负责给客户解答疑问、介绍公司概况,并负责市场拓展部的工作。市场拓展部的工作程序是,首先由业务员出去通过发彩页和介绍的方式发展客户,有意向的客户就带到公司,由柏某某、肖*、邹*负责组织客户观看VCR,介绍公司概况。彩页和VCR宣传公司下属实体有养鸡厂、砖厂、煤炭储备厂、永鑫木材加工厂、食品加工厂和一家饭店,还有一块土地。他们的宣传对象都是社会上的老头老太太,柏某某、邹*、张某某给他们开会时说,现在的老头老太太都有闲钱,而且有闲时间,也比年轻人容易接触。2011年5月至7月中旬在拓展部工作期间,他没有和客户签订下合同。

四、鉴定意见

西北政**定中心司法会计检验报告书,西法大司鉴中心(2013)司会检字第1号司法会计检验报告证明,经司法审计,麒麟公司集资资金结算情况为:3个月期限的集资款,市场拓展部留38%(含返还业务员提成和当场给集资人利息),上缴公司62%,4个月期限的市场拓展部留40%,上缴公司60%,6个月期限的市场拓展部留45%,上缴公司55%,上缴公司资金当天或隔天打入麒麟公司账户或赵某某个人银行卡或由赵某某个人直接收取现金。市场部所留资金除当天支付业务员提成、集资人利息和市场部日常开销外,其余全部交给市场部总负责人柏某某或李**。向客户实际支付利息高于合同约定利息,由业务员从自己的业务提成中按照与客户私下商订金额从当天的结算金额中支付,一般业务员提成比例为集资额的21%-23%,也包含支付资户利息,柏某某团队提取分成1021.695万元,李**团队提取分成592.055万元。

截止2011年4月30日,账面反映资产总额为90235.84元,其中现金235.84元、银行存款为0、固定资产为90000元(购置猎豹车一辆)。截止2011年12月31日,账面反映现金521257.71元、银行存款1069131.86元、其他应收款5102690.39元、固定资产225790.00元、存货99610.87元、在建工程240711.00元。

五、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1、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麒麟公司市场拓展部位于宝鸡市**市民中心大楼2302室,以及拓展部现场的基本概貌。

2、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了柏某某对用于拍摄VCR的招贤灵通砖厂、北王煤碳储备厂、2160亩荒山、金太阳大酒店、养殖厂地点的辨认。

3、马*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7月23日,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其辩认出1-10号照片中4号为被告人邹*。

4、柏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7月29日,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其辩认出1-10号照片中4号为当时任市场部总监的邹*。

5、郭某某、谢某某、张某某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郭某某、谢某某、张某某进行辨认时,未能辩认出被告人邹*。

六、音频资料

VCR音频资料,播放时长为5分36秒,有关于麒**司及赵某某简介、永**品厂、招贤灵通砖厂、麒麟养殖基地、煤碳储备总厂和核桃、仁杏、土蜂蜜生产基地深加工项目的虚假宣传。

七、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邹*供述承认,2011年4月,经同乡柏某某介绍来到麒**司市场拓展部当总监,主要向客户介绍公司的企业和经营状况,2011年8月因柏某某离开了公司,他也就离开了。在公司期间,他没有和客户签订过借款合同和开展具体业务,公司的赵总向他提供了公司的相关资料,他负责把公司的基本概况记熟后向客户进行介绍,向客户宣传的资料都是公司撰写复印好的。给群众讲解的实体有养鸡厂、砖厂、食品公司、储煤厂、酒店,还有一块荒地,在宝鸡还有一个造子弹箱子的军工企业,这些企业都是存在的。主要宣传的方法类似于会议讲解,每天早上业务员把客户带到公司来,他就为客户讲解上面说的这些公司的情况。宣传讲解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旅游、实地考察讲解,组织会餐、播放VCR等,讲解的目的就是为了让老百姓相信这些企业,为公司集资。当时市场部由柏某某担任总经理,他和肖*(张某某)主要是管业务员。他除了讲解企业情况以外,还负责带群众到实地考察讲解,会餐时联系酒店、联系演出人员,有时候还为市场部帮忙采购礼品。他在上班期间领的是工资,总共领取了4.3万元,除过工资之外,他还向柏某某借了二万元左右。在公安机关第一次去他家找他的时候,他就知道公安机关在追捕他,于是他就在2012年初,用捡到的一张叫朱某某的身份证来到浙江,在2013年年底的时候,就在浙江象山县步行街开了个面馆,和他媳妇一起经营。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信,并且相互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陕西麒**有限公司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经人介绍,与柏某某、张某某和被告人邹*等人协商,在宝鸡市**市民中心设立市场拓展部,以麒**司扩大经营规模资金短缺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举办客户宣传答谢会、组织讲课、发放小礼品、组织群众到麟游县考察、聚餐等手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存款,共计3821.20万元,属数额巨大,造成2425.50万元本金未退还,其中被告人邹*参与的柏某某团队签订合同中尚有977.50万元未兑付,给众多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人邹*作为麒**司市场拓展部的工作人员,受赵某某、柏某某的委派,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进行管理,属单位犯罪的其他责任人员,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麟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邹*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在麒**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活动中,被告人邹*与柏某某、李**、张某某的地位、作用相当,亦属主犯。被告人邹*与赵某某、柏某某、张某某在为麒**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期间,在麒**司只有金太阳酒店、丈八养羊场、招贤养鸡场、杂粮厂等四个实体的情况下,虚构了公司还有宝鸡**制品厂、北王煤炭储备场、青莲山后面2160亩土地等虚假宣传信息,从而达到夸大公司实力的目的,其犯罪行为引起被害群众多次上访,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邹*积极参与麒**司市场拓展部的设立事宜,在业务员为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期间,协助柏某某负责业务进展情况,故对其辩护人辩解被告人邹*属于从犯之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辩解被告人在感到企业偿还能力出现问题后及时离职,主动中止犯罪行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之辩解意见,虽被告人在2011年8月底主动离开该公司,但麒**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持续时间较长,由不同参与者分阶段分角色实施,各阶段参与者实施的行为具有一定连续性和关联性,被告人也未能有效阻止危害结果的产生,故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五年六月十一日起至二O一九年六月十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邹*非法所得43000元,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