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孟*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2日作出(2011)雁刑初字第004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5月9日止),并处罚金33万元(已缴纳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商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商州监狱提出罪犯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是:罪犯孟*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改正自己的恶习,认真参加普法教育,学习法律相关知识及时事政策,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按时完成课内外布置的作业,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改造,服从分配和管理,遵守劳动现场管理制度及劳动纪律,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获得24个积极。商州监狱提供了有关证据并报请建议对罪犯孟*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商州监狱报请罪犯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9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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