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某某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20日作出(2012)阎刑初字第000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25日止),并处罚金2万元(已交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陕西省商州监狱于2015年12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房建康、张栓劳出庭履行职务。商州监狱指派干警郅青菊、李**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李某某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商州监狱提出罪犯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是: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监狱管理,考试成绩优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14个积极。商州监狱提供了有关证据予以证实。

商洛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对以上事实、证据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商州监狱认为罪犯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