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侯*浩犯合同诈骗罪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北京**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2009)大刑刑初字第11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浩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13000元(已缴纳1000元,执行机关移送材料附贫困证明)。被告人侯*浩不服,提起上诉。北京**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9日作出(2010)一中刑初字第710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侯*浩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6月13日经本院(2013)银刑执字第4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9年4月15日起至2020年12月14日止。执行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监狱于2015年9月29日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侯**自投入改造以来,经监狱管教干部的教育,能深刻反省自己所犯罪行,认真悔罪,服从管教,认识到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及家庭所带来的危害,改造态度端正,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得第三季度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去有期徒刑法定条件,建议对罪犯侯**予以减刑。

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罪犯侯**符合有期徒刑减刑条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监狱呈报的该犯在服刑期间的罪犯评审表、思想汇报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明,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4月15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