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鹿*海犯信用卡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2012)杭西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鹿松海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皮恰克松地监狱于2016年1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皮恰克松地监狱认为罪犯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亦认为罪犯鹿松海符合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该犯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学习成绩优异。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分配,在劳动中积极肯干,年出勤率达98%以上。该犯先后获得记功6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5次,表扬8次的奖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鹿**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鹿松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5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