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浙江省**民法院于2001年3月8日作出(2000)甬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应继承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2004年4月28日经浙江**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罪犯应继承曾减刑三次共四年十一个月。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皮恰克松地监狱于2016年1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皮恰克松地监狱认为罪犯应继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亦认为罪犯应继承符合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该犯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应继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三课”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分配,在劳动中积极肯干,年出勤率达100%。该犯先后获得记功9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6次,表扬4次的奖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应继承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应继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期限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20年2月27日止)。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2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