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犯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浙江省**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0日作出(2009)浙金刑二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朱**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2年6月25日经浙江**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于2016年1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认为罪犯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亦认为罪犯朱**符合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该犯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三课”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分配,在劳动中积极肯干,出勤率达100%。该犯先后获得记功7次,表扬1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4次的奖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朱**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期限自2030年9月25日起至2039年9月24日止)。减刑后的刑期至2030年9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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