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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梁XX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葫芦**人民法院审理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XX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龙刑初字第0013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梁XX不服,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XX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梁XX申请撤回上诉。经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梁XX撤回上诉。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14)龙刑初字第00136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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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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