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犯合同诈骗、票据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东省**民法院于2005年3月3日作出(2005)佛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犯合同诈骗、票据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008年8月26日经广东**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罪犯陈**曾减刑二次共二年八个月。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于2016年1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亦认为罪犯陈**符合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该犯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遵守课堂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分配,在劳动中积极肯干,年出勤率达100%。该犯先后获得记功6次、表扬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的奖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期限自2024年9月26日起至2031年9月25日止),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9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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