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富犯信用卡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6日作出(2011)丽莲刑初字第35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吴*富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金墩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金墩监狱认为罪犯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亦认为罪犯吴**符合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该犯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三课”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分配,在劳动中积极肯干,出勤率达100%。该犯先后获得记功8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4次的奖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吴**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4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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