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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诈骗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田分院以被告人孙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8月2日以和分检刑诉(2015)7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田分院检察员姜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到庭参加诉讼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田分院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决定书,决定对被告人孙某某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因指控的案件事实、证据发生变化在本院未作出判决前而作出撤回起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田分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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