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蒙庆国合同诈骗罪撤销假释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新疆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2013)库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蒙庆国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罚金20000元,未追回的赃款85200元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新疆**监狱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2015)巴刑执字第198号刑事裁定,对其假释。执行机关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司法局提出撤销对蒙庆国假释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司法局指派万团结、罗**出庭提请撤销假释,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马*、王**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蒙庆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新疆巴**州司法局提出,社区矫正人员蒙**在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两个月并受到三次警告处分,建议撤销对蒙**的假释。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同意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司法局的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蒙庆国的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6月15日至2016年6月15日,2015年6月24日和静县巴**司法所接受蒙庆国实行社区矫正。在社区矫正期间,蒙庆国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今未到司法所报到,不参加公益劳动和接受法制、道德教育,未经批准离开居所地,脱离监管。2015年8月24日执行机关对其书面警告第一次,2015年8月28日执行机关对其书面警告第二次,2015年9月10日执行机关对其书面警告第三次。上述事实,有监外服刑罪犯接受社区矫正告知书、监外服刑罪犯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保证人承诺书、社区矫正人员报到证、蒙庆国捺印的新疆和静县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教育教育宣教单、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蒙**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经执行机关三次书面警告仍不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二)(四)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5)巴刑执字第198号对罪犯蒙庆国假释的刑事裁定。

二、对罪犯蒙庆国收监执行(刑期止于2016年6月15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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